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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剝奪政治權利」涵蓋言論 梁美芬:不涉政治仍可說

【明報專訊】譚作人雖已刑滿出獄,但出獄後仍要被剝奪政治權利3年。四川作家冉雲飛昨日轉述譚作人太太王慶華表示,由於譚作人仍處於「剝奪期」,不便接受採訪。有內地維權律師認為,即使被剝奪政治權利,仍可接受訪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4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雖然條文包括「剝奪言論自由」,內地維權律師浦志強認為,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限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認為譚作人仍可接受訪問,「總不能因為他說了一句話便抓他」。浦認為,譚作人剛出獄,可能需要時間適應,相信不會一直保持沉默。熟悉中國法律的本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只要不涉及政治言論、不是表達政治訴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仍可發表自己的意見。

劉銳紹﹕條例模糊 視當局操作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表示,如果當局刻意收緊限制,例如接受傳媒訪問,甚至只是出席某個場合亦可被指為違反規定,「條例寫得模糊,其實只視乎當局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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