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令22月 青年申赴英國讀法律被拒 懲教委員會指未「去激進化」或危國安 事主申司法覆核
【明報專訊】2019年7月沙田新城巿廣場衝突中,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因襲警和咬斷警長手指,被裁定4罪罪成,判囚5年半。他去年10月出獄,須受監管令規管約22個月,其間如要離港須獲懲教署的委員會批准。杜早前申請赴英修讀法律,委員會認為他「尚未完全更生和去激進化」,批准負笈英國會構成國安風險,拒絕申請。杜日前申請司法覆核,強調從未違反監管令,質疑委員會的決定不合比例地限制遷徙自由,要求法庭推翻。
本案覆核申請人為杜啟華;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建議有利害方為懲教署長。入稟狀詳列事件時序(見表),當中提到今年1月21日杜透過律師向委員會申請到英國伯明翰大學修讀法律學士學位,同年4月1日遭拒絕。
委員會指英曾接見違令者
申請方在覆核申請書透露,委員會拒絕批准杜啟華赴英讀書申請的理由,包括認為杜未能展現真誠悔意,「尚未完全更生和去激進化」,若他被允許離港,有回復激進的風險,可能作出非法、暴力甚至不利國安的行為。委員會又提及,英國當局曾接見一名違反監管令並因危害國安被通緝的人,委員會有合理理由覺得,若杜在英國違反監管令,英國當局不會把他送回香港。
委員會又認為,杜持英國國民(海外)簽證(BNO簽證),可在英國工作和讀書,增加他逃離監管的風險,而杜符合資格在香港進修,赴英讀書並非唯一更生和重投社會方式。杜其後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於5月23日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3) 條及《監管釋囚條例》駁回上訴。
申請方:曾提守額外監管條件
杜啟華前日透過律師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強調杜從未違反監管令,對於他有作出不利國安行為風險的說法,只是出於空想。申請方續稱,去年5月接受伯明翰大學「有條件取錄」的杜,已提出身在英國期間可遵守額外監管條件,包括每30日跟監管他的人員在網上會面,並同意明年8月底前至少回港一次。
稱報港校無果 英校已取錄
申請方亦提及,杜不符申請港大和中大法律學士的資格,早前有報讀城大,至今未獲取錄,認為他或未能在港進修法律,委員會的決定構成「難以接受的沉重負擔」,對他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下享有的權利構成違憲限制。
就委員會向英國當局提出的指控,申請方稱,英國當局對一名身分不明的人所作的行為,完全不在杜控制範圍之內。申請方又稱,杜持BNO與否跟他應否獲准負笈英國無關,任何有關他會逃離監管及成為英國公民的說法,只屬毫無根據的推測,質疑委員會審批申請時考慮一些不相關因素。
發帖悼邵家臻 「非國安風險」
此外,申請方提到,委員會做決定時有考慮到杜啟華的Patreon帖文,惟杜僅曾在相關帖文向今年初逝世的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致哀,不能合理地被視作會引起國安風險,亦無帖文顯示杜尚未完全去激進化和有重犯風險。申請方質疑委員會的決定和上訴結果不合理,要求法庭推翻,並稱杜須在今年9月4日前向伯明翰大學確認入讀與否,冀法庭今年8月22日前處理本案。
【案件編號:HCAL 146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