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不知女兒持私樓 婦失公屋申覆核
【明報專訊】政府近年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及收緊「富戶政策」,若租戶在港擁有物業,須遷出公屋單位。六旬婦人與女兒入住葵芳h單位多年,女兒婚後搬走,繼續報稱居於公屋。房委會揭發女兒名下擁有一個私人物業,勒令收回公屋,單位下周三(7日)前須交回。婦人在限期前申請司法覆核,稱私人物業由女婿全資購入,女兒僅是名義上的業主,冀法庭推翻房委會決定。
女婚後遷出 母續報稱同住
高院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麥麗華,現年66歲;建議答辯人為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入稟狀顯示,麥和家人約於1975年入住葵芳h單位,麥1978年結婚後搬走,翌年離婚及返回單位居住,誕下獨生女兒張嘉欣。單位1991年清拆重建,麥家遷入同h另一單位。2005年,麥成為單位租客,兩母女報稱同住,租約列明為公屋寬敞戶。
張嘉欣2009年結婚及搬出葵芳h,翌年入住其丈夫名下的葵芳私人物業。張不斷要求麥麗華將自己從公屋戶籍「除名」,遭麥拒絕。2019年,張的丈夫全資購入另一小型單位,因丈夫已持有私樓,遂以張的身分買樓收租,以迴避印花稅。
否認虛假陳述 指女沒講近G
根據入稟狀,母女關係不睦,為免麥麗華過分憂慮,張嘉欣不敢向母親透露近G;因張沒有告知置業一事,母女沒向房委會如實申報資產。直至房委會去年8月查閱土地紀錄,發現張名下有私樓單位。房委會警告母女涉虛假陳述,或被終止租約。
去年10月,房委會去信要求母女支付逾13.6萬元欠租,並發出「遷出通知書」;患睡眠障礙的麥麗華無法親自到房委會辦公室申述,但表明她不知女兒持有私樓。上訴委員會今年3月聆訊,張嘉欣在聆訊強調丈夫熱愛投資,否認自己是私樓單位的權益擁有人。最終上訴委員會駁回母女的上訴,房委會「逐出單位通知書」限期為本月7日。
麥麗華指房委會處事不公,沒考慮女兒名下物業的實際權益,亦沒審視母女提交的文件證據。麥一方要求法庭推翻房委會收回單位的決定或宣告決定不合法、涉及程序不公。
【案件編號:HCAL 10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