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港國安法無管買賣 美英星有例管要企
【明報專訊】除了少數特定行業如廣播及電訊,香港法例中甚少賦權政府或監管機構介入或審查併購交易,而《港區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沒有以國安理由否決市場交易的條文。
不確定管公司境外資產否
美國、英國及新加坡先後通過法例審查外來控制當地關鍵企業,並賦予政府一定否決權力,但當地法例能否同時規管該國公司在境外的資產則不確定。例如新加坡去年通過《重大投資審閱法令》,當局可發布指令,針對在新加坡註冊、在新加坡活動,或者向新加坡提供貨品或服務的實體。
英國《國家安全及投資法》於2022年生效,去年在更新指引中提及,法例可涵蓋英國境外的實體或資產,但指明交易是與英國有足夠聯繫(connection),例如有意收購的資產在英國運作。該指引舉例,若純粹有企業在英國有子公司,或純粹企業在英國上市,該等公司的運作不大可能納入該法例規管。
美國外商投資委員會有廣泛權力,審查外國投資者、尤其特定行業對美國企業控制及投資,要求對方通報,近年擴闊至房產。至於完全在美國境外運作的企業會否受規管,則未有明確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