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炒樓法去年生效有追溯權 業主8年前獲利判重新交稅
買入33天轉手賺7.3萬元 100%屬商業收益

[2024.07.08] 發表
根據法規,某位業主擁有某物業的時間若少於12個月時﹐就不能將其作為主要居所出售﹐以豁免資本增值稅。(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一名當地產經紀的業主,8年前炒賣一間獨立屋獲利7.3萬,現時被稅局起訴,要他根據商業利潤繳交百分百的利得稅。法庭認為稅局有權這樣做。該業主是在擁有案中物業33日後,就將物業賣出獲利。

為抑制住房市場的投機行為,2022年﹐聯邦政府在其預算案中推出針對住宅房地產(包括出租房)的反「炒賣」(flipping)規則。該規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但這宗上個月的法庭判例卻表明,稅局有權追究生效期前發生的「炒賣」活動。

根據該新法規,某位業主擁有某物業的時間若少於12個月時﹐就不能將其作為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出售﹐以豁免資本增值稅,而是要百分百地當作商業收入來徵稅。除非在某些情況下才可有例外,如業主死亡、殘疾、離職和工作搬遷等。

雖然這些規定是在2023年及以後才生效,但如果稅務局認為﹐納稅人為了快速獲利而投機炒房,仍然可追溯2023年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炒賣」行為。

而這個上月在阿爾伯達省的案例,就是當事人因沒有報告他在卡加利賣房的獲利情況,被稅務局重新評估其2016報稅年度的納稅額。

該納稅人在2016年時是一名地產經紀,曾參與過多項房產交易。他在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間,曾短暫持有過一座兩睡房的平房33日。期間,該納稅人從未將該物業掛牌出租。

最後他將該房售出,獲利7.3萬元,但他並未在2016年個人報稅表中申報這筆收益。

稅局在2021年對此人進行稅務重新評估時,才發現他在2016年有未報稅的行為。而稅務法庭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稅局追溯期通常只有3年,這宗案件發生在2016年﹐明顯超出追溯期限,那稅局是否還有權進行追溯。

要獲得這個追溯權,稅局必須先要證明涉事納稅人在報稅時,是因為「疏忽、粗心大意或故意欺瞞」而報假帳。而在本案中,稅務局並沒有指控該納稅人做出欺詐行為,只認為他在2016年的報稅表中存在重大失實陳述,沒有上報收益。對此﹐該納稅人解釋,他的支出已經抹去了任何可能的收益。

但法官並不接受這種解釋,認定被告此次報稅明顯存在虛假陳述,而且就是「由於疏忽或最少是粗心大意或故意失職」。因此﹐允許稅務局在正常的重新評估期之外,重新評估2016年的納稅情況。

在法庭上﹐被告表示,至少他應該有權享受正常的資本利得稅稅基待遇,即只有一半的收益需要繳稅﹐而且考慮到有2項額外支出,因此他的收益應減少到12,467元,而非原先的7.3萬元。

這兩筆支出,第一筆是支付給一家阿省某公司的40,500元介紹費,納稅人與其商業夥伴各擁有該公司一半的股份;第二筆是支付給合作伙伴配偶的2萬元介紹費。

但法官認為,這兩筆支出不能從收益中扣除。「這些文件對於成交時支付款項的真實性質過於含糊、模糊、不清楚和不可靠。」

法官根據被告購買該房產時的融資結構、購買該房產的動機、主樓和土庫得到馬上翻新,以及被告作為地產經紀的經驗,認定被告購買該房產的真正意圖並不是為了出租。

「法院很難相信,(納稅人)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做了這麼多的事情,唯一的解釋就是要迅速將房產出售,並在獲得房產的一個月內就賺取約7萬元的利潤。與訟人在此事中的動機更值得深思。」最後法官得出結論,納稅人的證詞不足以支持將出售該物業的收益定性為資本收益,而是應按加拿大稅務局的定性,按商業收入來百分百地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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