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顧問用免稅儲蓄帳戶做交易 1.5萬元變61.7萬
TFSA戶口短炒低價股 法官裁獲利潤須繳稅
【明報專訊】聯邦上訴法庭作出了清晰的裁決,凡透過免稅儲蓄帳戶(TFSA)從事正式的投資活動,因而產生的利潤均須繳稅。
裁決是基於溫哥華一名投資顧問利用免稅儲蓄帳戶(TFSA),在短短3年內,透過頻繁交易低價股票,使帳戶內的存款從1.5萬元迅速飈升至61.7萬元,因而成為聯邦稅務局審計的目標,並要求就股票交易的收入繳稅。
該名投資顧問向聯邦上訴法庭提出了上訴,試圖辯稱,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被免除因合格投資日間交易而產生的商業收入繳稅的規定,也應適用於TFSA。
但聯邦稅務法庭的法官不同意這一說法,他強調,在商業收入方面,國會特意選擇不讓TFSA的體制與RRSP的體制相同。
法官得出的結論是:很顯然,該名納稅人是一名專業投資者,對證券市場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經常買賣股票,且這些股票大多是投機性質,持有時間很短。
該名納稅人在他的TFSA內從事交易業務,因此,他的TFSA被認定應繳稅。
他的上訴被駁回,上訴庭的3名法官一致確認了稅務法庭的裁決,認為其結論沒有法律錯誤。
法庭這個裁決可以說是提醒所有的加拿大人,在TFSA內活躍地買賣有價證券,稅局可將這一活動視為商業活動。TFSA可能就商業收入而被課稅,而不是免稅。
案中的投資顧問是於聯邦政府在2009年1月2日首次推出TFSA時,便開設了自己的TFSA帳戶,並在前3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每年1月初,分別存入最高的供款額5,000元。
該名投資顧問主要在他的TFSA內投資於非股息支付和投機股票,其中大部分是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初級採礦低價股,大多數股票在他的TFSA內被持有的時間很短。
到2011年12月31日,他的TFSA的存款額已增至617,371元。到2012年年底,他的TFSA存款額下跌至564,483元。
該名投資顧問在2013年1月出售了TFSA內的所有證券,並在免稅的基礎上提取了近547,800元的收益。
聯邦稅務局針對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這4個稅務年度,重新評估了該名投資顧問的TFSA,理由是他的TFSA在這幾年內,每年均從事合格投資交易的業務,因此,從事該項業務的收入應被課稅。
稅務局評估的稅款是基於2009年的應納稅收入44,270元、2010年的應納稅收入180,190元、2011年的應納稅收入330,994元和 2012年的應納稅收入14,027元。
一般來說,當稅局決定一名納稅人從證券中獲益是否構成經營業務時,將考慮以下多個因素,包括:交易頻率、持有時間、購買證券轉售來獲利的意圖、證券的性質和數量以及花費在這一活動上的時間。
聯邦稅務法庭的法官指出,根據該名投資顧問的交易活動,無疑是在自己的TFSA內開展股票交易的業務。這樣做的後果已在《入息稅法》(Income Tax Act)中有明確的規定,即TFSA的收入通常免稅,但有以下兩個例外,包括TFSA持有不合格的投資或經營業務。如有任何一種例外適用,TFSA應就其應稅收入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