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印裔買家私換代理購房 華人地產經紀勝訴獲賠佣
先求減佣再嫌屋貴後玩「失蹤」
【明報專訊】一位印度裔房產買家與一名華人地產經紀簽下代理合約之後,買家瞞著經紀,以80萬買入一個經紀不主張他買的物業,但被經紀發覺,入稟法院成功控告印裔買家違約並勝訴,買家不但要支付2.5%佣金共22797.75元,還要承擔訴訟費750元。
要付22797元佣金及750元堂費
印裔買家答辯時稱,該華人經紀的代理行動損害他的利益,他不願再聘用,而且雙方已經達成分道揚鑣的共識。他另找了一名地產經紀,並在後者的幫助下,成功地購入了一棟物業。
受理此案的法官認為,無論以什麼樣的理由來解釋,既然買方和經紀簽下了代理協議,雙方都必須遵守﹐而且代理期是規定的4個月時間,上述房產交易正發生在這段時間內。
至於所謂的「已達成分道揚鑣」共識的說法,法官指出,買家無法出示任何書面證據,證明他曾向對方明確表示不再希望由對方代理的意願,因為沒有清晰明確的訊息,所以買家不可逃避《代理協議》中的責任。
買家主要失誤就是沒有以明確無誤地表達自己對經紀的不滿,不願再受協議約束的意願。如果他這樣做了,協議的執行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既然沒有表示過明確的異議,那協議的執行就是最重要的事情。
這名被地產經紀控告的買家名叫曼尼(Madhan Kumar Mani),他聘請房產經紀孫某(Sean Sun,音譯)並簽署了代理合約,規定在協議有效期內,孫某作為經紀人擁有代理買家的專屬權力。
曼尼聲稱,他起先要求減少代理佣金,但孫某解釋,這是固定行規,他無權更改其中的內容。
據曼尼稱,孫某向他說簽署代理協議只是「走過場」,是一份靈活的文件,不會強制執行。而曼尼和孫某之前曾在同一家銀行共事,曼尼稱他視孫某為朋友,以為兩人的交情大過所謂的協議,沒想到孫某事後會追討佣金。
2021年4月至5月間,孫某帶著曼尼四處看房.看了一處有一間半浴室的物業,曼尼稱不感興趣,因為衛生間數量的問題。後來曼尼主動就另一處A房產向孫某諮詢意見,而孫某則回覆稱,該物業的衛生間數量太少。之後﹐孫某再聯繫曼尼時,後者已經不理不睬。孫某再嘗試了幾次,曼尼都沒有回覆,孫某只好給曼尼發短訊,提醒曼尼他們兩人之間簽署的代理協議仍有效。
曼尼事後在法庭上向法官辯解稱, 孫某在5月時給曼尼介紹了一處房產,曼尼認為太貴,他覺得孫某是為了盡快獲得佣金而胡亂介紹房產﹐更為了盡快成交而逼迫曼尼購買超出預算的房產。
稱「達分道揚鑣」共識 無法證實
曼尼聲稱,他不願再聘用孫某,而且就此事已與孫某達成分道揚鑣的共識。於是曼尼另找一名地產經紀,並在後者的幫助下,於7月底成功地購入了一棟物業。
當時正是加拿大的疫情高峰期,許多加拿大人都採取在家工作的方式,不願回辦公室工作,也不願去人群聚集地方,因此房地產需求創下歷史新高。
從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孫某再沒有得到過有關曼尼的任何消息,直到在偶然的機會下,孫某為另一名顧客搜索待售房時,發現之前見到過的那處A房產已經被售出,成交價為80.7萬元,而新業主正是曼尼,購買日期為7月30日。
作為曼尼的地產經紀,孫某對此卻毫不知情,他於是給曼尼去信要求支付佣金,被後者斷然拒絕。孫某以及其所在的地產經紀公司認為曼尼違約,於是向小額錢債法庭(Small Claims Court)興訟,要求曼尼向孫某支付上述房產成交價的2.5%作為佣金。
受理此案的法官最後決決是:曼尼在與孫某的協議未結束前,就與另外一名地產經紀簽約並購買了一處房產,那曼尼就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承擔責任,不但要支付佣金22797.75元,還要承擔訴訟費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