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身分證性別放寬 毋須完成重置手術 上月入稟覆核 「跨男」斥當局「唔告就唔郁」
【明報專訊】終院去年2月在跨性別司法覆核「謝浩霖案」裁定,入境處要求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更改身分證性別屬違憲。事隔一年兩個月,政府昨宣布修訂政策,跨性別者若完成部分性別重置手術,在符合要求之下,可申請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上年勝訴的「跨男」謝浩霖(圖)指換證條件放寬是進步,但勝訴一年多仍未獲准更改身分證性別,再入稟才迎來新政策,批評政府「唔告就踢唔郁」。
政府回覆查詢稱,新政策的準則及要求以改變體貌或體徵,而毋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為目的,是合理而相稱。從去年2月7日(終院判決翌日)至今年4月2日,入境處接獲92宗更改身分證性別的申請,包括47宗申請為男性轉女性、45宗申請為女性轉男性;當中32宗申請獲批准,另60宗在處理。
本港過往要求跨性別者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包括切除子宮和構建人造陰莖,方可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香港跨性別平權協會主席、跨性別男性謝浩霖(Henry)於2017年入稟挑戰規定,去年2月獲終極勝訴。惟他勝訴一年多未獲批准換證,今年3月再入稟司法覆核。
政府昨宣布因應終院判決,修訂更改身分證性別政策,即使申請人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只要符合6項條件,就可以申請更改身分證的性別(見表)。
舊政策要求重置性器官
在新政策下,申請人須完成以改變性徵為目的之手術治療,其中「跨男」(生理性別為女性,性別認同為男性)須切除乳房,「跨女」(生理性別為男性,性別認同為女性)須切除陰莖及睾丸,以往要求的切除子宮和建造陰莖等不再是必要條件。
若申請人提交醫學證明,證明完成處方訂出的手術準則及要求,處方會按個別情G考慮批准申請。
政府表示已審慎考慮政策目標、法律及醫學意見和參考海外做法,決定修訂身分證性別政策,惟今次修訂只是關乎身分證性別,身分證上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法律上的性別。
政府:不代表改法律上的性別
根據入境處指引,申請人若未符合切除乳房等手術要求,或接受荷爾蒙治療的要求,須提出合理的醫學理由和提交醫學證明,會按個案的所有相關事實及情G作例外考慮。
訴訟前後糾纏近7年,謝浩霖形容新政策是一小步前進,跨性別者的權益不會「一步到位」,他和法律團隊對於政策細節仍有疑慮,包括入境處如何運用酌情權考慮不同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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