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擬增條款 特殊情G停NGO津助 通知期30日 業界質疑條文模糊非掛u服務表現
【明報專訊】目前本港有171間非政府機構獲社署整筆撥款津助,提供福利服務。本報獲悉,社署擬修改《整筆撥款手冊》,包括新增條款列明政府可基於「任何特殊情G」,認為機構提供的津助服務不再需要或不合適時,社署保留向服務提供者發出為期30日通知期終止津助的權利。綜合社福界消息,該項修訂惹業界反彈,有機構管理層質疑條款模糊且無準則。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形容做法如「把刀任你斬」,冀社署交代何謂特殊情G及有否上訴機制。議員管浩鳴則形容修訂屬「兜底條款」,「黑字白紙寫清楚」令社署在特殊情G時有權可用,而非如以往處理嚴重個案般被動。
明報記者 陳柔雅
社署回覆本報稱,該署既有權也有責因應不斷轉變的需要,修訂《手冊》條文,在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下接受政府津助的機構必須遵從《手冊》指引,未有正面回應為何提出該修訂。
社署:因應不斷轉變需要 修訂有權有責
社署稱是次修訂《手冊》目的是整合現有多項指引及範本,以提供整全文件方便機構員工查閱參考,亦有助減省機構行政工作;至於《手冊》修訂版推出安排,署方會在進一步諮詢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委員意見後,適時通知機構。
《手冊》涵蓋運用社署津助撥款以營辦福利服務的原則、程序、標準和規定,亦就管理和監控提供行政指引,確保機構妥善運用公帑。
根據本報獲取的草擬本,其中一項新條文提到如政府基於任何特殊情G(any special circumstances),認為機構提供的津助服務不再需要或不合適,社署保留向服務提供者發出為期30日通知期終止津助的權利。
據悉社署去年12月曾透過視像會議向機構管理層交代內容,部分機構管理層對上述修訂提出質疑。社聯回覆本報稱已向社署表達業界意見,會繼續跟進,暫未有新發展。
機構指既有協議列明服務標準
另有不願具名的機構管理層稱,社署與機構就服務簽訂的津貼及服務協議已列明服務量、服務表現標準等,如機構不符要求或違反協議,社署可發警告和要求在指定時間改善,不會在無前提下停津助,但新條款寫法模糊,沒與機構服務表現掛u,擔憂變相容許社署可單方面終止津助,又未知有否上訴機制,條款如「尚方寶劍」,不滿署方單方面提出修訂。
狄志遠質疑條款不合理亦無準則,令人擔心會否有「政治審查」,「是否機構服務做得好,但有不能說的原因要停津助」,又批評做法「行政霸道」。他說若機構表現很差或違反協議,已有機制處理,即使政府認為不需要服務,「有何事要急到30日(叫停資助)?」
狄志遠:把刀任你斬 管浩鳴:兜底條款
狄志遠稱社署和機構一向是伙伴關係,但社署今次有違以往有商有量做法,冀署方再與業界溝通,解釋何謂特殊情G和交代有否上訴機制,「令機構安心」,若增加條款也應列明特殊情G種類。
身兼聖公會福利協會副主席的議員管浩鳴稱,據他理解,社署認為政府作為資助方,需檢視特殊情G下有否權力停津助;他知道業界反應較大,「大家有些誤會,有些人覺得是否與政治有關,但不關這事的」,只是社署發現以往無條文將該權力寫清楚,才新增條文。
管浩鳴形容條文屬「兜底條款」,倘有特殊情G就可動用權力,否則就如以往處理嚴重個案般被動,舉例童樂居虐兒案中,社會質疑社署為何沒叫停服務,「公道點說,它資助你服務,覺得你做得不好,給你通知期取消(津助),都不算好過分」,他不相信社署動用權力時不會不解釋原因。被問到現時有否機制處理嚴重個案,他說「不是說沒有,但黑字白紙寫清楚(權力)就最好」,署方想強調特殊狀G下有權可用,「等大家清楚點、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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