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同禁煽憎恨是回頭路 指黎案顯非武力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建議,煽動意圖涵蓋至引起「本港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憎恨或敵意」及「對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憎恨或藐視」等,較2003年《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涵蓋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更闊。前律政司長梁愛詩不認同做法是「走回頭路」,而是社會對國安理解加深。
梁愛詩提到,2019年有人反對《逃犯條例》修訂,反問若只為該條例,為何擱置和收回後仍繼續暴亂,當時明顯有人希望推翻政權。她認為,本港及全球多年經驗顯示「語言力量、傳媒力量,尤其是社交媒體力量對人影響很大」。她相信23條立法會遵守人權公約,特別是遊行和示威等權利。
翻查2003年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煽動叛亂」罪涵蓋煽惑他人觸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相關罪行,或煽惑他人在本港或其他地方進行會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公眾暴亂,涵不少涉暴力、武力的犯罪元素,局方亦建議廢除憎恨、藐視及敵意等犯罪意圖,並因應有關人士提出的關注,訂明並非煽惑行為,包括顯示中央或港府任何措施被誤導或犯錯等4類情G。
被問今次煽動意圖涵蓋「本港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憎恨或敵意」等是否走回頭路,梁愛詩不認同,舉例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及2019年「暴亂」,均反映非武力方式對國安影響亦很大。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