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叛國」罪促「合理時間內舉報」 未提定義 袁彌昌:不認為與父聯絡犯罪 與國安有接觸
【明報專訊】「隱匿叛國」為普通法罪行,本港現未有具體成文規定及明確罰則,政府在《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提出將「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要求任何人得悉他人或觸犯「叛國」罪,如「沒有於合理時間內」向當局披露,即屬違法,但文件未提及何謂合理時間。警方國安處現正通緝多名海外港人,包括袁弓夷,其幼子袁彌昌稱不認為與父親聯絡構成犯罪,但待23條立法有更具體內容,才可進一步評論。
政府諮詢文件表示,根據普通法,如某人知道另一人干犯「叛國」罪,無在合理時間內把所知消息向當局披露,便干犯「隱匿叛國」罪。惟現時相關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或其他條例未有明文規定。
袁彌昌及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太太容海恩仍在港生活,前者曾於訪美期間與父親「短暫交流」。警方國安處人員去年曾到二人家中搜查。袁彌昌回覆本報稱,他不認為與父親聯絡會構成犯罪,他的情况「有點特殊」,自言與國安「都幾熟、有接觸」,惟不便公開與國安之間的相關交流,亦有待條文更具體才可進一步評論。本報記者另向曾登報脫離「翁媳關係」的容海恩查詢,截稿前未有回應。
判斷責任「某程度卸向市民」
湯家驊:叛國罪有定義可循
按政府提出的立法方案,市民需自行判斷是否有人涉嫌觸犯「叛國罪」,然後呈報,外界質疑是將責任「卸向」市民。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某程度上同意條文將判斷叛國與否的責任「卸向市民」,但認為叛國罪有定義可循,例如該罪定義之一是「發動戰爭」, 單單有人批評政府便不是叛國,故是否觸犯「隱匿叛國」要視乎「原罪」(即「叛國罪」)的犯罪元素是否存在,舉例2019年有人提出要求美國海軍陸戰隊解放香港,便會構成叛國,市民如知情無舉報,或會觸犯「隱匿叛國」。
私人社交平台帳戶發文
湯:服務提供者有責舉報
政府諮詢文件又稱,如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傳媒已報道,便毋須舉報,惟如何釐定該犯罪事宜是否公開,則未有具體說明。湯家驊認為判斷犯罪事宜公開與否,不在於其犯罪行為是否公開,而是能否舉報一些能令執法部門成功執法的資訊。被問到如有人在私人社交平台帳戶表示「打倒共產黨」,市民看到應如何處理,湯說條文並非指他人須判斷該行為是否公開,而是疑犯所在地點等相關資訊是否公開,從而判斷須否舉報。他續稱,在上述例子中管理疑犯的帳戶,甚至社交平台的服務提供者便有可能有責任,因「他們知道怎樣聯絡到這個人」, 相關資料理應可令執法人員成功執法。
星洲法例 刻意遺漏不報犯法
文件中表示條文參考美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及新西蘭的相關法例(見表)。本報翻查部分國家條文,「隱匿叛國」罪行有若干限制,如澳州亦有「無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警方」才會觸犯的規定,新加坡則是刻意遺漏(intentionally omits)相關資訊、未有上報當局才會犯法。
涵台人否 港府未直接答
政府提出「叛國罪」是針對中國公民,至於法例是否適用台灣居民,政府發言人回覆,一個人是否中國公民,應根據相關法律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凡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就建議的「隱匿叛國」,政府稱法例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控方亦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才可被法庭定罪,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明報記者 劉思昆
(透視23條系列.隱匿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