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鄒幸彤加入禁榮光案 高院:不符被告描述

[2023.11.01] 發表

【明報專訊】律政司就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被拒後提上訴,將於12月19日審理。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欲加入上訴程序,高院法官昨頒判辭表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不代表任何人可以聲稱代表公眾利益發聲,就自動成為案件的訴訟一方。由於鄒幸彤不符合禁制令被告的描述,法官不接納她為本案訴訟一方,拒絕其介入申請。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任何人具違法意圖下傳播《榮光》等4種行為,法庭一度批准律政司向違令者送達禁令文件。本案源於正還押的鄒幸彤希望在上訴聆訊陳辭,故要求法庭宣告,她從6月23日獲發文件開始就是案件訴訟一方。

判辭提到,鄒幸彤的法律團隊和律政司有多次書信來往,討論鄒加入訴訟的身分資格(見表)。法律團隊曾表示,鄒是反對禁制令的一方,而不是從事禁制行為的被告;由於案件涉及公眾利益,違反禁制令的被告不太可能表明身分抗辯,法庭應聽取她提出的法律議題,從而考慮應否批出禁令。法律團隊後來改稱,鄒是從事禁制行為的被告之一,並嘗試提交上訴答辯通知書。

律政司一方則爭議,鄒幸彤沒有資格參與訴訟,法律團隊未能說明鄒符合入稟狀被告的描述,特別是具意圖煽動分裂國家之下傳播《榮光》等。律政司表明早前向鄒送達傳訊令狀,僅為了省卻時間和費用,質疑是次申請屬濫用程序。

不接納「獲發文件成為反對方」說法

法官陳健強在判辭表示,鄒幸彤對於加入訴訟的理由前後不一,法庭不接納法律團隊所說,鄒獲送達文件之時就成為禁制令的反對方。陳官強調,法庭最初不知道多少人擬就禁制令抗辯,所以要求律政司向違令者送遞文件,旨在加快處理國家安全事項,不代表獲發文件的人便是被告。

陳官表示,律政司以「替代送達」(substituted service)方式發送文件的對象只有涉案被告,法律團隊曾明確表示鄒幸彤不是被告,意味鄒不能自稱獲發文件。陳官又稱,如果鄒一方的論點屬實,意味任何人收到文件,毋須證明被告身分就可以加入訴訟,說法荒謬且站不住腳。

法庭曾提鄒申請合併提訴參與訴訟

陳官提到,法庭曾指示鄒幸彤可以申請合併訴訟,對於鄒沒有照辦感到莫名其妙;本港司法程序建基於行之有效的規則,沒有從事禁制行為的人仍可以合併和介入方式參與訴訟,為公眾利益發聲,鄒的情G正正如此。陳官考慮後表示,不接納鄒收到文件就成為與訟一方,駁回鄒介入聆訊的申請,鄒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 8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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