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儲存持有提供兒童色情製品 初審引用「非呈堂證供」 罪成華裔上訴得直重審
【明報專訊】安省華裔居民趙某(化名),被控在電腦內存有6,000張兒童色情圖片和65個視頻,被控持有兒童色情製品、獲取兒童色情製品以及提供兒童色情製品共3項罪名,他在一審被定罪,之後提出了上訴,指初審法官的判決中引用了「非呈堂證供」的材料。上訴庭指引用了「非呈堂證供」材料的判決,是有瑕疵的判決,故判處將案發還重審。
由於受法庭禁止令規定,所有可能暴露當事人身分的資料都不許透露,因此報道中的人名和地名都是化名。
初審法官及檢控官齊疏忽
案中趙某所稱的「非呈堂證供」材料,是指警方鑑證科電腦專家在提交相關證據的同時,還附帶上了一份類似「索引」或「目錄」的附屬文件。這份附屬文件本身並不是呈堂證供,而是幫助法官清楚了解所有證據的來龍去脈和時間點,相當於警察在犯罪現場所做的筆記,幫助警察事後回憶。初審時法官就曾問過檢控官,要不要把這個附屬文件也列為呈堂證供,而檢控官卻沒有處理此事。
初審法官後來在判決中指出,那台電腦上保存有趙某汽車車牌更新和訂購飛機機票2份文件,這些文件所標註的唯一地址正是事發地,而且這兩個文件的時間點中間相隔的4個多月內,有幾百張兒童色情圖片和視頻文件被創立。
再加上那台電腦設有密碼,能打開電腦的只有趙某本人,並且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人會用這台電腦。再加上屋內散落的衣物和H頭的維他命藥瓶,都顯示此房間是趙某的臥室。由此可以認定,電腦內的非法圖片都是趙某獲取並持有。
但趙某認為,初審法官的邏輯推理,並不完全是從呈堂證供中得來,於是他據此提出上訴。
對於趙某的這點抗辯理由,上訴庭法官也認為,初審法官的判決必須只能依靠呈堂證供,否則即使初審法官正確掌握的證據足以支持定罪,但如果有不合程序的部分介入,而且這部分對最後的判決至關重要,會影響判決結果,那這個判決就要被撤銷。
在此案中,包含了兒童色情圖片和視頻的文件夾有2個,其中一個文件夾的創建時間是被列為呈堂證供,也支持了檢控方所稱,這些文件的下載時間與趙某在此地居住時間重合的說法,即證明趙某知道這些文件且有控制權。
判決有瑕疵需推翻再審
但問題是,另一個包含了60張圖片和一段視頻的文件夾,其創建時間為2018年某月某日,這個日期卻沒有被列為呈堂證供,而卻被法官「理所當然」地引用為重要的推斷依據。
如此一來,引用了「非呈堂證供」材料的判決,也就成為了有瑕疵的判決。上訴庭法官從而推翻了初審法官的判決,將趙某的定罪撤銷,並將此案發回進行新的審理。
此案是安省某地警方在2019年某月的調查中,發現當地有一台電腦(具有特定IP地址)去到兒童色情圖片的分享網站上下載資料,於是追蹤該IP地址找到一戶人家,並在其土庫內找到近6,000張兒童色情圖片和65個視頻。這些數碼圖像分別儲存在2台電腦和4個硬盤內。
這戶人家的戶主是趙某的父親,當警方破門而入時,趙父和另外兩人被當場逮捕。但當時趙某不在現場,警方從其中一台電腦中發現了與趙某有關的個人信息和文件,而這台電腦所在房間是趙某的臥室,警方因此也認定趙某參與其中,此後在其工作地點將其逮捕,並對他提出了上述控罪。
初審法官指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趙某居住在這所房子內,也沒有人出來指證這一點,但法官依舊認定,作為唯一合理的推論,間接證據證實被告積極參與在電腦上下載、組織和查看這些非法圖片,從而滿足了「知情和掌握」的基本要素。
當時警方在趙某的房間內找到某項體育運動所用的專用裝備,而趙某正是在此類運動場館工作的員工。趙某辯稱,初審法官忽略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這台電腦的可能性,而且初審法官使用「非呈堂證供」的材料,來確定那些兒童色情圖片創建的日期,從而誤解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