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換經紀買柏文原Agent追2萬佣金
曾否簽買家代表協議 演「羅生門」
【明報專訊】家住多倫多市的黃小姐於今年1月﹐找了一名姓劉的華人地產經紀物識柏文單位﹐看中一個,但買不成,之後她看中另一個,但經紀說了很多不宜購買的理由,也沒替她入「柯化」(offer),黃小姐後來另找了經紀做代表,買入這單位,交易完成後,姓劉經紀發來律師信,要黃小姐支付他近2萬元經紀佣金。
指原經紀推搪拒入「柯化」
黃小姐說,她先看中了多市北約克一個單位﹐透過姓劉的經紀入「柯化」。但由於競爭激烈﹐最後未能購得單位。其後﹐黃小姐又看中同區另一個單位﹐ 於是要求劉氏入「柯化」﹐但對方則以不同藉口推搪﹐包括「售價太貴﹐不值得」﹐及「該單位有租客﹐很麻煩」等。
由於她實在十分喜歡該單位﹐於是便自行接觸掛售該單位的地產代理﹐而該代理就介紹自己的同事給黃小姐﹐作為她的代表﹐買賣雙方於2月22日簽訂買賣協議﹐並於4月20日完成交易。而幫忙她完成交易的律師﹐正是之前那位姓劉的經紀所介紹的。
黃小姐表示﹕「因為覺得這位律師不錯﹐所以當時亦沒有多想﹐便再找他完成買賣。」
但在上周二(4日)﹐黃小姐收到劉氏發出的律師信﹐指與她簽訂了買家代表協議(Buyer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獨家授權他作為買家的代表﹐有效期由1月15日至8月15日為止為期7個月﹐如今黃小姐雖然無經過他買到物業﹐但他仍有權向她索取2.5%佣金﹐即1.922萬元﹐並要她在發信後5日內支付。
黃小姐堅稱﹐自己沒有簽訂這份合約。她懷疑是在今年1月﹐對方嘗試為她入「柯化」時﹐透過電郵發給她一些文件﹐著她在網上簡簽(inital)﹐而合約就混雜其中﹐令她無意中簽了對方口中的買家代表協議。而她在網上簽文件時﹐對方沒有向她提到這份合約。
根據姓劉經紀出示的買家代表協議﹐在協議有效期內,買方簽訂了購買或租賃在大多區的房地產協議,買方同意經紀或其公司有權收取及保留掛牌經紀公司或賣家提供的佣金。
協議又指出﹐由劉先生代表的經紀公司花費時間和精力協助黃小姐購買房產。但黃小姐告知劉氏她不再尋找物業﹐但又在4月20日﹐以68.05萬元買入北約克Greenview Ave.一個物業﹐因此﹐劉按物業價值的2.5%﹐收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