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首提國安法前已違法 官憂不公 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 官不滿提控兩年始提出

[2023.05.30] 發表
圖為戴耀廷於2020年3月26日舉行第一次初選記者會。控方在法官詢問下同意本案不爭議國安法生效前的被告言行,包括已認罪的戴耀廷(中)撰寫的多篇文章能否呈堂,惟爭議能否運用「共謀者原則」,判斷被告默許其他被告的言行。(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民主派「35+」初選案昨踏入第59天審訊,庭上處理有關在國安法生效之前,被告言行可否納入「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控方主張各被告的串謀始於2020年1月,當時的行為已是串謀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官質疑控方為何提控兩年半後,才首稱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違法,憂造成不公。控方重申不是檢控被告在國安法前的行為,為免混淆法庭,才沒納入開案陳辭。法官回應:「我不滿意這陳辭,謝謝。」辯方亦質疑控方做法「不公到極致」。

指串謀議員濫權涉公職失當

控:始於2020年1月商初選之初

控方主張被告在控罪日期開始前、即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可納入共謀者原則,並重申國安法不設追溯力,但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或與控罪相關。控方判斷被告的串謀始於2020年1月,當時戴耀廷與區諾軒商討初選計劃,案中的共同目的已產生,即串謀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這已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各人的串謀最終推展至本案控罪日期,即2020年7月1日的串謀行為,故被告於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可用於佐證被告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官:倘提顛覆時不犯法

50年後實施可究罪?

法官陳慶偉舉例,假設3名主審法官稱要推翻某政權,在提出當刻並不違法,若3人在50年後實施顛覆行為,控方是否可追究他們50年前的言行。控方確認上述言行可佐證3人一直有共同目的,最終推展至違法行為。陳笑言「那我們這輩子可要慎言了」,被告欄此時傳出訕笑聲。

控:僅爭論共謀原則

不加控公職失當

法官李運騰表示,這是控方首度稱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違法,而他自開審首日已要求控方釐清對共謀者原則的立場,「為何我們要等50多天,才知道你有這條退路(fallback position)?」控方澄清不會加控公職人員失當罪,只是為爭論共謀者原則而提出,又稱先前沒機會提起,遭陳慶偉反問:「何謂沒機會?」陳官又手持控方的開案陳辭文本說「這是我處理過最厚的開案陳辭」,惟陳辭隻字不提被告涉濫權。控方回應,開案陳辭目的僅申述控方有什麼證據,而控方早在控罪書指出被告協議不執行立法會議員的職務,足以讓辯方明白他們涉嫌濫權,意思「十分明顯」,並重申無意突襲任何一方,承認現在回想,一早提出比較恰當。

稱無意「突襲」 控方認應早提出

控方強調,使用共謀者原則才是公平做法。李官反問「對控方公平?」又關注傳召控方證人時,控方不曾問及案發前的行為或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辯方亦因不清楚控方立場,不能就此盤問證人。控方認為控罪要素是被告協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案發前的言行不是重點,不影響盤問範圍。

官關注未能盤問控方證人

辯:想不到更不公的事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代表其中13名被告陳辭,反對使用共謀者原則處理案發前的言行,並解釋使用共謀者原則首先要證明控罪日期前的行為已違法,控方指控的公職人員失當罪與國安法控罪基礎完全不同,而在控罪日期前國安法根本未生效,故不能使用共謀者原則。

同時,辯方亦批評控方時至昨日才突然說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違法,極其不公,「我想不到有比這更不公的事」。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 69/22】

明報記者

(初選案)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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