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旗區徽條例擬修 侮辱罪涵網絡 訂檢控時限 禁污損踐踏「或其他方式」侮辱
【明報專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當中分為8項細節,大部分是對應早前《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修訂。其中在保護區旗及區徽方面,政府建議修例訂明,侮辱區旗及區徽的罪行明確地「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並列明檢控時限。有關項目將於下周一的政制事務委員會審議。
根據政府文件,是次修例是令《區旗及區徽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一致,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在有關侮辱區旗及區徽的罪行方面,政府建議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在現行法例禁止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珝l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新增禁止「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G」;另建議訂明檢控時限,即警務處長發現和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干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文件中未有提及罰則。
至於其他修訂,包括新增「弁言」述明立法背景、原則及精神;新增須在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使用區徽圖案的機構;當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時,國旗及國徽的優先地位。修訂又提出列明不得倒掛、倒插區旗、倒掛區徽、以及以任何有損區旗或區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區旗或區徽;要求活動主辦方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等;擴大禁止將區旗及區徽用作某些用途的範圍,包括喪事活動(見表)。
倡廣播服務須播相關政府宣傳片
政府亦建議,加入條文規定教育局長須就將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將區旗及區徽的宣傳短片或聲帶納入聲音廣播服務及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本地免費及收費電視節目服務和聲音廣播服務牌照持有人須按指示,播放政府的宣傳短片或聲帶。當局將宣傳區旗及區徽,包括製作政府電視宣傳短片及聲帶,宣傳升掛區旗時要遵守的禮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