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漢娶妻回加收樓自住 租客拒遷上訴無效駁回
因業主沒搬清物品顯示有意收回
【明報專訊】華裔房東吳氏(WU,音譯)將自己物業出租,然後回國娶妻,一年後攜虓s婚妻子回來「收樓自住」;但租客則說,當時吳是與他簽3年租約的,不肯遷出。吳告上安省業主與租務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並獲勝訴,租客因而上訴至安省高院的分區法庭上訴,但依舊被駁回。
無論在租務法庭上抑或安省高院的分區法庭,法官判吳氏勝訴,主要是因為吳租出租其物業時,個人物品仍留屋內,顯示有意收樓自住。
業主需承擔3/7堂費
但法庭認為,吳氏雖然證明了自己的確是要住回自己的物業,卻未能證明租客的上訴「明顯缺乏根據」或「濫用程序」,因此總共7,000元的堂費中,吳氏要承擔其中的3,000元,餘下由租客承擔。
吳氏將物業租予租客法德(Fard),吳稱與租戶起初達成一個口頭租賃協議,租期從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此前﹐吳氏一直與父母居住在該物業當中。
吳氏表示,他是要回國娶妻,期間不願將房產空置,因此將物業出租1年,之後就會帶虓s婚妻子回來居住﹐所以他讓法德入住時,他自己的個人用品都沒有搬走,依然留在屋內,就是為了將來的重新入住。
是否口頭協議租3年無證明
而法德則聲稱,當初他與吳氏口頭商議時,說好是要簽訂一份為期3年的租約。之所以當時沒有簽約,就是要等業主從中國回來之後才會簽署這份書面協議,因此法德死活不肯搬走。
到了2020年11月30日,業主吳氏向法德發出終止租約的通知,理由是自己要使用這處房產。法德仍是拒絕遷出,吳某只好向安省業主與租務委員會申訴。
結果這一申訴一拖就是一年多,直到2022年2月28日,租務委員會才終於裁定,業主是出於本意要自己住回這處物業,這一點可從業主把自己所有的個人物品仍留在物業內作為旁證,而且雙方也沒有正式的長期租賃協議。
租務委員會裁定法德必須遷走,但允許他有2個月的時間尋找新住所。但法德並不甘心,還向委員會要求重新考慮這一裁決,反告業主沒有清理他的個人物品,嚴重干擾了租戶對租賃物業的合理享受。
租務委員會認為,就算業主的個人物品確實影響了租戶享受生活,但這與業主和租戶間是否有3年租約無關,駁回了法德的重新審核裁決要求。
法德依舊不死心,向分區法院再提出申訴。而法院的3位法官也認為租務委員會的裁定並無不妥,首先吳氏是出於本意要求住回自己的物業﹔其次﹐租客法德確實無法證明兩人間有任何3年的租賃協議。
業主未將個人物品(包括家具和電器)搬走,確實能證明業主只是暫時離開加拿大,回中國結婚,並有意返回加拿大居住﹐因此﹐法官駁回法德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