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父內地進口 肉商賣貓肉囚10周 官質疑不止一貓受害 稱比食用罪責更重須阻嚇
【明報專訊】漁護署及食環署早前在聯合行動中突擊檢取油麻地一食店的肉類,經化驗後證實含貓肉基因,處所租用人事後被捕。他早前承認「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新鮮或冷藏肉類)」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兩罪,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10周。裁判官指出,涉案貓肉約1.3公斤,分別存放於7個雪櫃,將貓肉售予大眾的風險高,而這比僅僅食用罪責更重,須判處阻嚇刑罰,向公眾指出食用或販賣寵物肉是嚴重罪行。
根據傳票控罪,被告吳思遠(40歲、批發市場工人)2023年2月9日在九龍油麻地新填地街10號地下部分,未獲得署長書面准許而管有以供使用的冷藏肉類、冷凍家禽屠體及冷藏家禽屠體,該食物為限制出售食物,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重約1.255公斤的貓肉作食物,違反《貓狗條例》。
雪櫃檢1.3公斤 辯稱無參與購買
暫委裁判官郭康麟判刑時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及辯方求情指出,被告的父親負責經營食店,並由內地進口肉類;由於被告父親不識字,因此商業登記等文書事宜全交被告負責,店舖雖以被告名字租用,但他無參與購買。郭官表明不接納說法,稱被告協助做商業登記,也未能解釋為何涉案商店舖鐵閘已拉下時,他是唯一留下的人,若他如辯方所說,每天在批發市場日以繼夜地工作,每月工作28天,當時便不應是留在涉案店舖,認為他有份處理業務。
僅提供1雞肉單據 官質疑凍肉產地
郭官續說,雪櫃另存放50公斤雞、10公斤豬、30公斤家禽等其他急凍肉類,「令人不安」的是被告在查問下僅能提供一張雞肉的單據,法庭對食材的原產地抱「高度懷疑」。郭官續稱,有理由相信涉案貓肉經非法途徑進入本港,來自多於一隻貓,並準備出售予一些「不懷好意」尋求貓肉或「不幸地」誤買貓肉的人,涉及商業性質,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郭官以入獄18周為量刑起點,扣除被告認罪及背景良好,兩罪判囚10周,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 KTS 5703、57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