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警署外暴動 7人囚36至45月 官:逗留鼓勵施暴者 不積極者亦須負不輕罪責
【明報專訊】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警署外衝突,29人被控暴動罪,分3案審理。最後一宗審結的暴動案涉及8名男子,其中一人在審訊前認罪,另6人受審後裁定罪成,7人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6至45個月;唯一暴動罪脫的男生因在公眾地方藏武罪判囚11個月。法官表示無證據顯示眾被告在暴動擔當持領導角色,但社會運動往往由「多數不積極者鼓勵少數施暴者」,倘沒前者支持,後者勢單力薄,「不會明目張膽地破壞社會安寧」,不積極者亦要承擔不輕的罪責。
唯一暴動罪脫者藏武囚11月
8名被告為社工馬孝文(27歲,現年,下同)、冷氣技工鄭智健(25歲)、散工吳柏熹(24歲)、馬會職員譚煒誠(26歲)、楊梓信(26歲)、地盤管工陳振華(32歲)、電腦技術員陳嘉(35歲)、大學生林祖童(24歲)。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稱,本案暴動並非最嚴重,但案發時數百至過千人在尖沙嘴核心地帶聚集和圍堵警署,其間有人照射雷射光和投擲汽油彈,導致一名警員雙腿5.5%皮膚二級燒傷。林官說,無證據顯示涉案被告有破壞社會行為,但他們刻意在現場逗留,等同支持其他暴動者;類似事件往往由多數不積極者鼓勵少數施暴者,「後者的刑責較重,前者的刑責亦不輕」。
官斥3被告自辯屬「偽辯」
是次衝突分3案審理,對上兩宗案件的暴動罪以45個月和5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見表)。林官說「判刑只有高低之別,沒有對錯之分」,過往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考慮各因素後,以48個月為本案暴動罪的量刑起點。
本案7名暴動罪成的被告均無案底,獲減刑3個月;另有人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再減刑1個月。其中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曾出庭自辯,林官批評他們「偽辯」,不給予同意案情的扣減。此外,陳嘉患克隆氏症,林官考慮其健康狀况,酌情減刑3個月。換言之,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判囚45個月;馬孝文和楊梓信囚44個月。
暴動罪成的鄭智健和陳嘉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管有雷射筆和芥末噴劑。林官表示兩人有意在暴動中使用武器,下令藏武罪的部分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鄭智健總刑期為36個月,陳嘉總刑期為42個月。至於林祖童早前暴動罪脫,但涉管有雷射筆,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1個月。
求情稱候審時間長冀減刑
官反駁歸根究柢是犯法
辯方求情稱,本案逾3年前發生,被告候審承受一定壓力,冀額外減刑。林官反駁,控辯雙方在暴動案爭拗甚多,導致審訊時間較長,「歸根究柢是被告犯法,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案件編號:DCCC22/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