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修訂執業者條例 強化維護國安保障
【明報專訊】普通法地區律師經法院「專案認許」(ad-hoc admission)程序後,可單次來港參與案件審理,過去多宗涉憲制及重大案件都有海外律師身影(見表)。特首李家超昨在記者會上說,因應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問題,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中專案認許條文,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保障。不過,李家超強調,對於海外律師參與不設國安法的其他案件,「我們無任歡迎」。
陳文敏質疑處理國安及公眾治安有差別
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質疑,黎智英聘任律師一案,根本不涉及國家機密,相關判例對本港相關及有用,普通法法院也有機制處理國家機密。他補充,《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國家安全與公眾安全或公眾衛生都是合理限制權利理據,質疑處理國家安全及處理公眾治安,為何有所差別。
特區政府早前提請人大釋法報告中,認定海外律師參與或代理國安法案件「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問題,法院按47條須取得特首發出證明書。李家超稱,國安委會就此作決定,並強調處理範圍很窄,因絕大部分案件與國安無關,而今次修訂本地法例都不影響海外律師參與非國安案件。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海外律師能否再參與國安法案件,須由國安委決定,在國安委訂出政策及政府建議修改法例下,他相信日後不再有需否發證明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