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車付訂金後改心意不知無「冷靜期」失2000元
【明報專訊】賓頓市女子Charnell Iweze計劃搬往阿省﹐於是計劃在本地購買一部二手車﹐並將車運往阿省﹐結果卻因此而損失2,000元。
她與丈夫看中了一部中二手車﹐並繳付了2,000元訂金。但及後當他們知道汽車運費相昂貴﹐於是改變主意﹐不再買車﹐並要求車行退回訂金。但由於在安省買賣二手車並沒有10日冷靜期﹐消費者如取消買賣﹐便無法取回訂金。
冷靜期是指購買一項產品後的10天時間﹐買方可出於任何原因﹐選擇取消購買或合同,又或退貨﹐並獲得全額退款。但很多人不知道如購買新車或二手車,一旦簽了買賣協議就不會有冷靜期。
Iweze說﹐她與丈夫考慮遷往阿省﹐並計劃在安省買車後﹐再將車運往當地。最後﹐Iweze選中了一部售價為6,800元的2009年Dodge Journey。她很快便決定購買﹐並簽了合約﹐付訂2,000元。但在她付了訂金後才發現﹐要將一部四驅車運往西部﹐運費相當高昂﹐於是夫婦便改變主意。只是當他們向賣家索回訂金時﹐對方一口拒絕。
Iweze說﹐她不知道她不能取消合同,也不知道在安省涉及汽車合同的買賣時﹐沒有冷靜期。
安省汽車工業委員會(OMVIC)行政總裁Maureen Harquil說﹐在本省﹐汽車銷售沒有冷靜期。
OMVIC負責監管安省的汽車經銷商。Harquil說﹐汽車買賣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如果消費者拒絕完成交易﹐經銷商可決定保留客人的訂金。
她說﹕「這就是為何當消費者在安省簽署買賣汽車合同﹐又或租車時,它在合同上寫明所有銷售都是最終的。」
代理商如決定退回訂金﹐純粹出於善意的舉動﹐並希望該顧客他日會再光顧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