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裁六四集會禁令未合法 鄒幸彤得直煽集結罪脫
【明報專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受審後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刑罰,高院法官張慧玲昨裁定定罪上訴得直,原審定罪和刑期獲撤銷。張官裁決指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以禁令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合法性,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律政司隨即表示,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考慮申請上訴予終審法院定奪。
律政司研上訴終院
鄒幸彤得悉勝訴後,表示「估唔到喎」,據悉她已服畢本案刑期。本案源於警方於2021年5月宣布,基於疫情禁止支聯會同年六四舉行維園燭光集會,支聯會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惟遭駁回。
指警沒履行便利集會主動責任
官:禁集會不符《公安條例》要求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就定罪上訴提出3項理據(見表),表示警方禁令是控方案情的起點,其合法性是控罪必要元素,故鄒幸彤可以挑戰禁令的合法性。法官張慧玲在判辭表示,涉案禁令是一般性措施,現時在公眾集會的上訴機制之下,只有指定人士才可提出上訴,法例應該容許市民於刑事審訊質疑禁令的合法性。
張官引述《公安條例》指出,如果可以施加集會條件而達到相同目的,警方便不可禁止集會。本案而言,警方以新冠疫情及公共衛生為由禁止集會,支聯會則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張官考慮警司證人張永勤的供辭後,表示警方只是提出質疑,而沒有考慮和提出有助控制病毒傳播風險的條件,例如限制入場人數、入場者不得進食或須使用「安心出行」等。張官稱,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支聯會無能力實施措施,裁定警方沒有在可行情况下,履行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的要求。
張官提到,警方向衛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舉行不戴口罩進食的集會,而維園集會並非這一類集會。由於警司證人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衛生署報告,張官裁定警方發出禁令時,並無考慮該報告。張官又指出,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警方發出禁令的原因,但亦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是否可行,裁定鄒幸彤的法律挑戰成功,本案上訴得直。
鄒另涉3宗 就煽動顛覆仍還押
律政司在裁決後要求重新開庭,表示考慮稍後上訴至終院。張官同意本案涉及的法律觀點相當重要,指示律政司於下周五(23日)或之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張官明言,一旦律政司提出申請,法庭就會批准。
翻查資料,鄒幸彤另涉3案,包括2020年六四集結案,鄒受審後被裁定各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2個月;本案與上述2021年的六四煽惑集結案,其中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案總刑期為22個月。她另涉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案件仍然審訊中;至於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則轉介至高院審理,不設陪審團,她現就此案還押中。
【案件編號:HCMA 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