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配套完善」 理大內暴動6人罪成 官指4位置延續大型暴動 被告有意圖隨示威者衝擊警方

[2022.11.27] 發表
2019年11月17日晚暢運道天橋濃煙冲天,警方與示威者分據天橋兩端對峙。法官裁決稱,理大內有完善配套支援示威者,包括飲食、裝備及汽油彈,這些物資明顯有組織及有計劃地安排,讓示威者長期留守在理大內。(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17人涉突圍而出,進入科學館後被捕,其中5男1女否認暴動罪,為首宗涉及理大校內暴動案,昨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裁定當時在理大內及附近發生4個暴動,並屬於同一項的大型暴動(見圖);法官又指6名被告繼續留在理大,壯大暴動人群聲勢,並跟隨示威者離開理大,毋庸置疑是有意圖參與其他示威者,衝擊警察防線,故裁定6人罪成,還押至12月10日判刑。

被告依次為陳俊邦(23歲,現年,下同)、陳頌欣(19歲)、郭添明(22歲)、羅健洋(18歲)、李日朗(23歲)及袁太林(23歲),案發時各人介乎15至20歲。李及袁分別是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4人並非理大學生。各被告被裁定罪成後,辯方提及,一宗7.28上環暴動案,其中一名24歲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冀為其中4名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遭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拒絕,並下令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為陳頌欣、羅健洋索取教導所報告。

進入科學館 裁從理大逃出

黃官判辭裁定,2019年11月17日晚上至翌日早上,理大校園及附近出現4個暴動,並且是逐一發生。黃官續稱,當時理大各出入口有示威者把守,理大內更有完善的配套支持示威者,包括提供飲食、衣物、裝備和武器,「明顯是有組織和有計劃地安排」,飯堂和體育館亦有多人聚集。

黃官引述終院案例指暴動具流動性。雖然理大範圍龐大,但示威者有組織地在理大留守,在不同時段、不同位置作出暴動行為。示威者於11月18日早上離開理大時,更有人帶領和指示,可見示威者有組織地嘗試離開理大,衝擊警方防線。故黃官裁定,11月17日下午7時至翌日早上8時許,理大校園和附近持續有一個大型的暴動。

黃官續稱,科學館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17人包括各被告進入科學館後門,除了警員外,沒有其他人進入,裁定6人均從理大離開,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前往科學館道,經科學館停車場進入科學館,最終被捕。

辯稱好奇回校做功課等

官:普通市民也知示威者聚集

至於各被告的參與,陳頌欣、郭添明、羅健洋、李日朗均有作供,陳供稱出於好奇前往理大,郭稱因遭同學標籤為「藍絲」,出於求知及求真到達理大,羅稱試圖勸服朋友離開,李則稱回理大完成功課。黃官認為,4人的證供不合理,拒絕接納。

黃官續說,當時理大事件被廣泛報道,普通市民理應知道理大有很多示威者聚集。11月18日早上,數百名穿黑衣裝備的示威者前往大學正門,任何人看見該批聚集者,必然知道是有份參與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各被告卻跟隨參與暴動者離開理大,前往科學館道,而非趁機與示威者分開,毋庸置疑是有意圖參與其他示威者,衝擊警察防線。故黃官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6名被告繼續留在理大,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藉此鼓吹暴力的非法行為,遂裁定暴動罪成。

翻查資料,17人涉於理大突圍而出,20歲女學生李嘉希早前承認兩項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另同案7名被告為梁子揚(24歲)、鍾民浚(30歲)、郭志帆(24歲)、許寧軒(20歲)、馬嘉惠(27歲)、嚴家朗(28歲)、張達榮(20歲),案件排期於2023年1月3日開審,料需時25日,其中張早前抵港入境時被捕。

【案件編號:DCCC191、192、195、197、199、202/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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