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查案撞傷衝紅燈途人 否認危駕
【明報專訊】32歲警長去年在油塘駕駛警方私家車執勤時,撞倒衝紅燈過路的36歲女途人,警長事後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昨在觀塘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受審。事主男友稱,當天與事主想盡快回家,故紅燈亮起仍繼續前行。案件表證成立後,被告自辯稱,當時正跟蹤涉嫌販毒的的士,千鈞一髮之際見到黃燈,本有信心在轉紅燈前駛過,惟見到前方行人,遂減速轉線。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裁決。
被告林浩(現33歲),早前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不獲控方接納。承認事實指,2021年11月29日當晚,被告駕駛沒有標記的警方私家車,沿鯉魚門道向觀塘方向行駛,駛至高超道交界時,事主衝紅燈橫過馬路,被撞後倒地,出現視覺神經受損、盆骨骨折等。有關路段時速上限為50公里。
事主男友陳國柱(音譯)稱,他與女友居於涉事馬路對面的住宅,行至安全島後正值紅燈,惟二人想盡快回家遂繼續前行,一輛車約1至2秒後駛近他,他停下腳步,車輛「扭過」他之後左轉,撞到正前行的女友。
被告不認為危及他人
限速50 化驗料時速85公里
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梁仲榮供稱,涉案車輛一度以平均時速95公里行駛,連同誤差計算在內,估計至少時速達每小時85公里。
被告自辯稱,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當晚原執行反賭博任務,後被指示反毒品,跟蹤一輛涉嫌販毒之的士,駛至涉事路段時見到黃燈,欲在轉紅燈前駛過,見前方途人隨即減速轉線,不認為對他人構成危險。
超速追車視如武力 通例約束
控方引述《警察通例》稱,警方超速駕駛追車或影響公眾安全,故視為使用武力,受相關原則約束,而目的為拘捕嚴重違規司機或涉嚴重暴力罪行者,但不包括跟蹤。被告稱販毒同屬嚴重罪行,但同意當日非拘捕行動。
【案件編號:KTCC 7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