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吉前暴雨房屋嚴重水浸損毀
買方拒收屋賣方要「殺訂」 打官司結果兩者都有損失
【明報專訊】在一宗房屋買賣中,兩方簽署了合約之後,在房屋交吉日的數天之前天降暴雨,房屋受到嚴重的水浸損害,交易無法完成。買方認為「貨不對辦」拒絕收樓,要求賣方退還訂金,還要做出賠償;而賣方則認為買方「小題大做」有意毀約,應該沒收訂金。
事情鬧上法庭,初審法官認為買方有理,判買方勝訴,賣方要賠付對方33110.32元,而且還要退還訂金。
買方雖勝訟 但要付堂費
賣方不服,進行上訴,安省上訴庭法官最後一錘定音,認為初審法官的判決有理有據,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賠償金額有所調整。而在這場官司中,勝負雙方均有金錢損失。賣方要賠償買方近3萬元,還要退還訂金;而買方就要為這場官司支付1.3萬元堂費。
案件在上訴庭審理時,3位法官一致認定,房屋買賣協議中的確有明文規定,如果在買賣雙方簽訂合約後,在截止日期之前出現了任何物業上的重大損壞,買方都可以選擇終止協議,並有權要求退還訂金。
賣方的理由則是,買方直到交吉日之前一天,才提出要仔細檢查房產是否遭受「嚴重」損壞,因此賣方都沒有機會給予適當回應。而且房屋所受損害並不「嚴重」,初審法官不應該只盯着這一條款,要考慮到實際發生的情況。
該案在初審時,法官沒有採納賣方的意見,判決買方勝訴,賣方要賠付買方33110.32元,而且還要退還訂金。賣方提出上訴,但還是被上訴庭法官駁回,不過賠償金額有所減少。
上訴庭3位法官認為,初審法官依據的前述條款並無不妥。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涉事房產所受損失是否「嚴重」,是否可以觸發上述合約條款。
買方是在交吉前一日才發現,房屋似乎遭受過大面積的水災,「因此對損害的程度和範圍有合理的擔憂。在此種情況下,賣方必須為買方提供合理的機會來檢查房屋,並評估損壞的情況;相反,買方沒有義務在當時依約完成交易,而是有權檢查房屋。」
但上訴法官也表示,買方請來工程師評估水災損害而產生的費用,並非是賣方任何惡意行為所導致,因此不應該被歸入賠償金的範疇。法官因此從賠償金中扣除了4,978.89元,減至29131.13元。不過勝訴的買方也損失不小,要支付1.3萬元的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