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景甜違廣告法 罰款722萬
代言食品未證功效 致歉認未盡審查義務
【明報專訊】內地話題女星景甜為廣州一家公司的食品代言,涉違反廣告法規定,被罰款及沒收所得共計722.12萬元(人民幣,下同)。景甜昨發信致歉,稱「完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並已第一時間全部繳納罰款」,表示今後絕不代言此類相關產品。
當局指普通食品 未證可阻吸油糖
昨日稍早,「廣州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通報,2021年底,市場監管總局發現景甜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關商品的廣告代言涉違廣告法,並交廣州市市監部門核查。廣州市監局查明,無限暢生產經營的「果蔬類」食品僅是普通食品,無有效證據證實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不得宣傳治療、保健等功效,且未經有效途徑核實代言商品有關功效的情况下,仍在廣告中宣稱該商品的功效,違法所得共計257.9萬元。市監方面依規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64.22萬元(罰沒金額合計722.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而無限暢已按有關法規處理。
隨後,景甜發出致歉信,稱對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審查義務,也對信賴相關產品的消費者造成負面影響,鄭重致歉。她又表示「完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對我的處罰決定並已第一時間全部繳納罰款」,稱表示今後絕不代言此類相關產品,堅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內地《廣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包括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
官媒:文藝工作者應當好「第一把關人」
《北京青年報》引述市場監管總局表態稱,依法加強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廓清行業風氣。多家官媒也對事件發表評論,《人民日報》稱,明星代言廣告,應自醒自律自重。
《法制日報》則稱,文藝工作者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當好「第一把關人」。
至於無限暢,天眼查顯示,該公司去年4月7日成立,註冊資本100萬,而從成立到簽約景甜,僅相隔5天。界面新聞稱,無限暢業務廣泛而雜亂,包括銷售辦公片、箱包、珠寶首飾,教育諮詢、食品經營等。其主要產品包括無限暢嗨吃果蔬飲、無限暢蔬果壓縮糖果等,均稱有吸油效果。該公司今年3月23日已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現該案處於開庭公告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