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屯門衝突 一暴動罪成兩集結罪脫 有脫罪者懷裝備「光復」單張 官:不能推斷集結意圖
【明報專訊】2019年10.1國慶,有示威者在屯門大會堂外聚集,有警員被人襲擊、投擲雜物及被淋腐蝕液。3青年當日被捕,他們否認暴動、非法集結及襲警等5罪,經審訊後,昨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23歲首被告被裁定暴動、襲警、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3罪成立,另兩人雖然分別攜帶頭盔及防毒面罩,且背囊有「光復香港、Hong Kong is not china」及「黑警」字句的單張,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3名被告依次為葉浩軒(23歲)、冼瀚天(23歲)及劉昌鵬(22歲)。任職髮型師助理的葉浩軒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的屯門文娛廣場參與暴動、襲擊警員14159及管有兩支噴漆;另兩人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
或非自願 不納首被告招認證供
辯方為首被告求情稱,本案暴動規模小,並非預先計劃,且只歷時5分鐘,沒有破壞公共設施,僅有噴漆塗鴉及花盆被推倒,亦沒涉及縱火,冀法庭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以案情嚴重為由,稱不會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本案曾就首被告的口頭及書面招認能否呈堂作「特別事項」處理。法官裁定首被告證供有矛盾之處,但他有傷勢卻是事實。另兩名作供警員對有否詢問首被告是否需要求醫,答案明顯不相符,其中一名警員察覺到首被告的傷勢,卻沒詢問他是否需要求醫,故法庭無法排除首被告因欲盡快求診,在不自願下招認,遂裁定首被告的口頭及書面招認不能呈堂。
持棍狀物衝警 裁襲警罪成
就首被告的定罪,法官裁定片段中手持棍狀物體、衝向警員的黑衣人是首被告。雖然辯方力陳當時有名女子被警方無理拘捕,被告是防止罪案發生,惟沒有客觀證供顯示警方無理拘捕,且被告衝向警方前,有多人向警方投擲物品等,加上其裝束,背囊內有頭盔及防毒面罩,均不是一般市民會攜帶的東西,故裁定他暴動罪成。法官續稱,首被告舉起棍狀物體快速衝向警員,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襲警。另當日多處被塗鴉,故認為首被告管有噴漆必然有意圖使用,裁定他餘下兩罪罪成。
沒發警告 未必知集結非法
至於次被告,法官稱沒證據顯示他曾使用頭盔及防毒面罩,或使用繃帶替示威者包紮。片段顯示,當時一名穿紅衣的途人跌倒,次被告似想上前協助。法官又稱,警員沒有向聚集在文娛廣場的人發任何警告,故在該處的人未必知道當時發生非法集結,遂裁定他罪脫。
就第三被告,有警員稱被告曾衝向他,惟法官稱,警員接觸第三被告前,他已被制服,故不接納警員的證供。法官續稱,沒證供顯示第三被告被捕前的去向,加上他僅穿黑衣,雖然其背囊藏有生理鹽水及護肘護膝,並有印上「黑警」圖案及寫有「光復香港,Hong Kong is not China 」字句的單張,但不能推斷他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遂裁定他罪脫。
連同本案,當年國慶日的暴動或非法集結案中,最少5宗已審結,當中涉及黃大仙有兩案,分別為11人及5人暴動罪成候判;荃灣一案3男1女暴動等罪成,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另荃灣一案一人非法集結認罪,判囚一年。
【案件編號:DCCC 902、904/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