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非禮兩男生改囚8月 上訴庭斥無悔意兼違誠信

[2022.01.08] 發表

【明報專訊】任教英文科的中學男教師,2015至2017年在校內非禮兩名當時年約15歲男生,包括撫摸乳頭及搔肚臍,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刑期覆核後,上訴庭改判監禁8個月,須即時服刑。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答辯人無彰顯悔意,且違反誠信,須判處即時監禁。

判刑階段諉過他人 違社服令原意

案情指,答辯人吳浩楠(35歲)在案發時趁男生X獨自一人時伸手進X的上衣,在X肚臍下搔癢,並稱其體毛濃密;又趁男生Y上完英語課後伸手入其毛衣及恤衫,撫摸其乳頭及大腿。

判辭指,法庭向來視猥褻侵犯兒童罪屬嚴重罪行,在教師猥褻侵犯學生的案件中,即使案中作為不至令人惡心,但違反誠信仍須判處即時監禁。答辯人在判刑階段不但堅持自己清白,更諉過他人,違背原審法官李慶年希望他能從社會服務令中得到「教化與導向」的原意。

判辭特別提到,答辯方稱律政司在判刑時同意此類案件若判處社會服務令「原則上無問題」,最後反過來提刑期覆核是「出爾反爾」。判辭稱,原審法官在索取報告後數次提及若辯方遭律政司覆核時,應如何合理化心理專家報告中所指被告缺乏「悔意」。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顯然知道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答辯人屬「邊緣個案」,即介乎可判或不判社會服務令之間。

當時法官問控方「如果去判一個社會服務令,你覺得會唔會原則性犯錯?」,給人想藉此鎖定控方立場的觀感。然而即使原審法官提問的目的顯而易見,控方亦只指向法庭提供一般量刑原則,無要求法庭判處哪種刑罰,因此不存在控方推翻立場的情G。

【案件編號:CAAR 6、CACC 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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