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黃大仙暴動罪成 官憑衣著推論「鼓勵」暴動

[2022.01.01] 發表

【明報專訊】5名男子被指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參與暴動及在被捕時掙扎、推開警員等,早前否認暴動及抗拒警務人員兩罪受審;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兩罪成,還押至2月11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及部分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法官練錦鴻裁決時稱,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有參與暴動行為,但能按其衣著、裝備等推論他們在場「鼓勵」其他示威者。

被告依次為演員郭小杰(30歲)、張啟昌(22歲)、何文謙(27歲)、溫梓霖(19歲)、麥浩偉(24歲)。散庭後,不少旁聽者相擁而泣,法庭內外嗚咽聲起。

練官總結案情稱,案發日下午3時後,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龍翔道聚集並以雜物堵路,警方在近4時到場佈防與示威者對峙,其後有人向防線推進,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警方曾警告,又發射橡膠彈及催淚彈,示威者並沒散去。

未證暴動行為 引共同犯罪原則

練官引述終審法院就暴動罪的「共同犯罪」原則裁決,指暴動為「參與性」罪行,控方沒有指證任何被告作暴動行為,但據各人身處暴動現場被捕,其衣著、身上裝備、被捕時的反應等證供,認為能作出的唯一延伸,是各人在場「至少有參與鼓勵其他示威者在現場暴動」。

練官補充,穿黑衣可以是個人選擇,並不犯法,不會因而推論各人參與暴動,但認為各人衣著及顏色與在場示威者相近,易於混入其中,亦令穿著者及旁觀者感覺他們是「同路人」,「像制服一樣有互相鼓勵的作用」;法庭不會就各人身上護目鏡、口罩等非攻擊性工具作不利推測,但裝備可用作抵抗催淚彈及掩飾容貌,可引伸各人在場的意圖。

另外,各人明知警員身分,仍反抗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裁定5人暴動及拒捕罪均罪成。

【案件編號:DCCC 260/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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