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搶槍紮鐵工囚7年 反修例案第二重 官:區院權限不足反映刑責 同案拒捕男生入更生中心

[2021.10.21] 發表

【明報專訊】有網民於前年10月13日示威,數名男女涉在旺角「搶犯」並「飛踢」警員,其中被指企圖搶去警員霰彈槍的紮鐵工人,承認各一項非法集結、襲警罪,審訊後再裁定企圖搶劫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7年。7年為區院最高可判刑期,亦是反修例案中7.21白衣人暴動案後,第二宗最重判刑。同案另一名男生亦因拒捕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斥,紮鐵工人曾承認心懷惡意與他人襲擊警員,「目無法紀」,若他搶去警員的霰彈槍更可指嚇警員,判刑必須具阻嚇,又稱本案中「區域法院的權限並不足以反映刑責」。

被告依次為紮鐵工人謝信誠(31歲)、學生陳家俊(18歲)。謝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X,經審訊後,企圖搶劫一支霰彈槍罪成;陳一項拒捕罪罪成。有旁聽者聞判後大哭,有人高呼「黐線謘v,兩被告則一臉平靜。

首被告曾販毒繫獄 從良紮鐵

次被告稱曾遭警暴 一度萌死念

法官謝沈智慧引述辯方求情時稱,首被告謝信誠年少時無心向學,會考零分,其後被黑社會影響成為毒販。2012年曾因販毒被判囚4年9個月,2015年亦被判入戒毒所,他其後洗心革面及從事紮鐵工作。其母、上司的求情信稱首被告本性純良,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至於次被告陳家俊自小父母離異,家境清貧。其姊原需要接受手術,但因被告犯案,她需協助照顧母親而延遲。陳另涉一宗太古站非法集結案,他受到警方武力對待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文憑試成績亦不理想,有食慾不振、絕望、焦慮等徵狀,更曾企圖自殺。

官指警輕傷因護具 非被告留手

法官判刑時引用多宗非法集結案例,如黃之鋒衝公民廣場案、陶君行案等,重申判刑要防止犯罪者重犯、以儆效尤,亦要防止他人以身試法,考慮判刑時,個人背景或更生只會給予很小比重,並稱即使犯罪目的多麼崇高,皆不是求情原因。

稱襲警暴力超過梁天琦案

法官續稱,當日示威規模不大,暴力行為並非預謀。首被告曾承認心懷惡意與他人襲擊警員X,官斥目無法紀,又認為警員輕傷不是因為首被告留手,而是警員身穿護具。法官謝沈智慧認為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又阻礙警方執法,行為「橫蠻無理」,故就非法集結罪量刑定為36個月,認罪扣減後判囚24個月。

就襲警罪,法官指出,首被告使用的暴力比梁天琦案「有過之而無不及」,判囚18個月,認罪扣減後判囚12個月。

另外,法官又稱,案件有多項加刑因素,如首被告搶去警員的霰彈槍可指嚇警員,且被告當時不知道霰彈槍上鎖,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故就「企圖搶劫罪」判囚7年,稱「區域法院的權限並不足以反映刑責」。首被告3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7年。至於次被告,法官稱考慮他的年紀及犯案受他人影響,認為次被告需要更生及紀律教導,故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DCCC 574/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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