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國徽法生效 立會特首辦網增國徽
【明報專訊】《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昨日刊憲生效,特首辦、立法會、司法機構及政府一站通的網站首頁均加上國徽圖案,但政務司長等官員、政策局的網頁則未有跟隨。條例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或國徽,違者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政府發言人昨表示,修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國家」,市民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司局網頁未有更新
根據新修訂條例,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首頁須使用國徽圖案。特首辦網頁頂昨已加上國徽,圖案較區徽大;司法機構標誌以往較區徽大,更新後,國徽圖案最大,其次是區徽,司法機構標誌變成最小。至於3位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等政府部門的網頁則未有跟隨加上國徽圖案。
條例規定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國徽,例如倒掛或倒插國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等;亦要求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及每周舉行升旗儀式。政府發言人表示,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更清晰,予以懲治阻嚇。政府指會做好國旗及國徽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條例,提高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分認同。市民可以於政府總部禮賓處的網頁,了解供網絡使用的國旗及國徽圖案標準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