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TB強姦案料周五裁決 控方:性觀念開放不等於同意性交
【明報專訊】自稱「TB」(tomboy)的無業男涉在酒店強姦及非禮女同性戀者,控辯雙方昨於高等法院結案陳辭。被告早前自辯時形容女事主的性觀念開放,控方昨指出不應以此判斷事主是否同意性交,正如性工作者亦可以是強姦案的受害者,而同性戀者及性觀念開放的人,均有權選擇跟什麼性別的人發生性行為,惟被告隱瞞性別,事主作供時表明不願與男子性交。案件今由法官總結,陪審團預料明天(8日)退庭商議裁決。
被告曾子豪(30歲)被指於女同志交友軟件結識20多歲的女同性戀者X,並於去年2月27日在觀塘一酒店非禮及強姦X。
控方結案陳辭時表示,X案發時不知被告是男子,故感驚愕和推開對方,顯示她不同意性交,被告事前一直誤導X,明知而罔顧X不情願下強姦她。控方指,被告作供態度猶豫和穿鑿附會,他聲稱對一夜情不感興趣,但攜帶性虐道具赴約,且沒準備安全套。
辯方結案陳辭時則表示,被告沒隱瞞身分或誤導X,被告在女同志交友軟件使用真名「Jan」和真實照片,他是隨意選擇「TB」身分登入。辯方又稱,在交友軟件「撩下女仔唔係非常不尋常」,而且被告相隔多月在網上重遇X時才相約性虐,可見被告沒刻意隱瞞或沒意圖犯案。
辯方:用女同志App僅「衰仔貪玩」
辯方認為被告和X都有意進行性虐,又指被告使用女同志軟件,充其量是「衰仔」和「貪玩」,卻不代表有犯罪意圖。即使被告使用女同志軟件是不誠實,他其後真誠相信X同意性交。辯方稱,如果被告有心強姦,他可於性虐期間施暴,也不會在被推開時停止行為。辯方又稱,X的性取向轉變甚快,質疑她證供可信性。
【案件編號:HCCC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