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已申報附屬公司數目 買賣屬日本公司業務毋須申報
【明報專訊】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昨以電話回覆本報查詢,讀出行會申報表的要求,是提供「其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者)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的公司或團體名稱,他指出並無要求說明或提供團體的子公司名稱。
申報門檻僅1%持股屬小股東 買賣資產無權過問
梁振英稱,須申報門檻是1%,形容持有1%股份只是「小股東」,「人]99%股東,操作成間公司,使鬼問你?人]鬘世界開公司、買賣公司,冇責任話你知」。
他表示,不排除有人會列出所有子公司名稱,但強調此不是申報要求,而他已經申報戴德梁行及其附屬公司擁有幾多公司,至於日本分公司的賣買資產是其業務,毋須申報。
梁振英解釋,申報制度的目的不是要了解有關公司的具體業務活動,例如買賣資產賺了幾多錢等,只是要求報上公司名稱,而毋須交代持有幾多百分比的股份,制度目的是了解身分有沒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
反問查錫我:何謂「迂迴」持有?
對於大律師查錫我認為官員亦須申報迂迴持有的公司股權,梁振英反問「咩叫迂迴」,指戴德梁行在中東都有業務;並舉例若有人持有大上市銀行公司1%股份,「人]銀行全球咁多業務,開公司,開AGM(年度股東大會)或公司年報都未必有講,呢曮Y常識。人]設計申報制度20、30年,要操作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