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伙同犯罪終審 或影響80案 周二開審 大狀:或牽連理大案未被起訴者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將於周二(5日)審理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和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被告湯氏夫婦,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的上訴,將釐定「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是否適用於該兩罪,以及不在現場、但支援或鼓勵在場者犯案的人,是否干犯同罪。據本報統計,現有逾80宗暴動案待審,涉逾600名被告,無論終院裁決如何,對日後案件皆影響深遠。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若「伙同犯罪」獲終院裁定適用於暴動案,只要與示威者「大家有一個默契」,毋須身處現場亦可視作參與暴動,例如運送頭盔等保護裝置的人。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終院裁決可能影響理大衝突中尚未起訴或待審訊的示威者,當中318人未成年。
明報記者 譚希琳
盧建民與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同涉2016年旺角衝突參與暴動,盧於2018年6月在高院被判囚7年,他去年向終院申請上訴,要求釐定「共同目的」原則是否須要求控方舉證被告之間互相理解及有溝通等。同時,涉前年7月上環暴動案的時任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杜依蘭,以及16歲少女,於去年7月經審訊後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律政司表明無論上訴結果如何,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
定罪暴動集結 上訴庭3月裁毋須證在場
就湯偉雄一案,上訴庭今年3月裁定「伙同犯罪」及「被告不必在場」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件,並列舉6類「伙同犯罪」的角色:給予指令的「主腦」、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鼓勵或宣傳有關集結的網民、蒐集物資及武器的後援、提醒警方行動的「哨兵」、接載示威者的「家長車」。湯偉雄敗訴後,兩個月後向終院申請上訴。因湯偉雄案和盧建民案均爭議《公安條例》下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兩案獲安排本周二一併在終審法院開審。
湯家驊:按常理 送頭盔「或預期變暴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伙同犯罪」依賴被告的意圖定罪,以常理推斷,運送頭盔等保護裝置的人,「可能已經預期和平集會變為一個暴動」,有意圖鼓勵暴動;若是送水,則較難指證該人預料現場將有暴力。他強調不能一概而論。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反修例示威中較少有發起或指揮的主動角色,不同角色之間「需要意會,大家有一個默契、協議」,辯方可爭論雙方有否共同意願;套用「伙同犯罪」原則,網民鼓勵示威者參與暴動,可能等同參與。
理大拘1393人418被控 登記318人
根據本報統計及警方提供數字,由前年6月9日至今年9月,約750人被控暴動,扣除認罪候判及棄保潛逃者,有近650人正待案件開審,年齡介乎13至63歲,案件最遲排期至2023年12月開審(見表)。另外,警方回覆查詢表示,截至今年8月31日,警方就前年11月理工大學事件共拘捕1393人,當中418人已被檢控。翻查資料,前年11月29日,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詮在記者會上提及,理大衝突中有810人由理大離開時被捕,另18歲以下未被拘捕、被登記資料者有318人。
陸偉雄:或只需證被告「附近」支持暴動
陸偉雄認為,終院判決對日後案件影響深遠,控方未必需要證明被告被捕的地點有暴動,僅需舉證該地點「附近」有暴動,以理大衝突為例,控方未必能證明所有在校內的人處於衝突中央,但他們亦可被視為支持示威者,同樣可被控暴動。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