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集結案辯方申「換官」 官斥大狀不自省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2日3名青年涉參加示威,昨於粉嶺裁判法院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還押候判。辯方大律師黃纓淇早前提出「避席申請」要求更換裁判官陳炳宙(圖)被拒。陳官亦在頒下裁決理由書,批評黃「無理取鬧」,又斥黃遺漏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卻一度否認疏忽,「如果一名大律師一次又一次地推卸責任,法庭便需要考慮大律師公會跟進」。黃纓淇向本報表示,案件未完結,不便回應指控。
3青年罪成還押 官:警會無緣無故亂拘人?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稱,當晚約20名黑衣人在上水掃管埔路堵路縱火,警員拘捕被告陳彥陽(24歲)、譚禹軒(24歲)及張瑞麟(23歲),搜出打火機充氣罐、索帶及面罩等。陳官認為作供警員誠實可靠,雖然辯方質疑警員就拘捕過程的供辭不同,但只屬顯微鏡下的分歧,而堵路縱火行為由前年6月開始,若當晚無人非法集結,警員不會隨便拘捕人,「難道警察對當時的繁忙工作仍感到不夠吃力,要無緣無故在該處落車胡亂作出拘捕,令自己更加辛苦嗎?」辯方傳召的3名證人,早前稱首被告的打火機充氣罐是露營工具、次被告的勞工手套是健身用品,第三被告的面巾則是舞台搭建工作所用。陳官拒接納辯方證人供辭,稱充氣罐可燃點汽油彈,手套可堵路時保護雙手,強調被告裝束與暴力示威者相似,唯一合理推論是參加非法集結。
辯方稱捱嚴厲批評 官:盤問冗長始打斷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早前以遭陳官嚴厲批評,要求陳官不再處理本案。陳官強調沒針對黃,黃的盤問冗長才被人打斷問題,理應自我反省,「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陳官又說,曾要求黃不要背對裁判官席,「假若她不想被批評,她最好表現出應有的禮貌」。
陳官提到,黃纓淇最初沒向作供警員指出辯方案情,在他糾正後,黃否認要向警員提問,後來改口承認疏忽,導致警員被重召作供,斥黃推卸責任。陳官重申,未曾阻止黃抗辯和提問,只是黃「無理取鬧的投訴」,更引證他對年輕一代大狀的看法;因案件沒實質或表面上的偏頗,陳官駁回換官申請。辯方求情稱,首被告是月入2500元的兼職補習老師。陳官聽畢反問,「點解不申請綜援,(金額)仲多啦」。陳官最終押後至9月29日判刑,以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稱「不要妄想判勞教中心咁輕」。
【案件編號:FLCC895/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