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搶文件涉藐視終極上訴 押後裁決

[2021.09.01] 發表
梁國雄昨由囚車押到終院,久未露面的「長毛」已變成「短毛」。(李紹昌攝)
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左一)和張超雄(左二)均有到庭支持,兩人表示現正被起訴藐視罪,相信終院裁決會對兩人及其餘同被控藐視罪的民主派人士審訊有影響。(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但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昨在終審法院審理,押後頒布裁決。

辯方:行為與會議有關應豁免

代表梁國雄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4條列明,議員在會議中享有言論及辯論自由,以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本案爭議點在於第3條所列明的言論自由,是否能延伸至議員的行為。彭力克指梁當時是參與會議的議員,搶文件的行為與會議的討論事項相關,控方亦沒控告他普通襲擊或刑事疰a等罪,該行為理應受第3條及第4條所保障。

彭力克強調,根據權力分立的原則,立法會獨立運作,有專屬管轄權處理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再者立法會本身有《議事規則》限制議員的行為,行為適當與否不應由法庭決定。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英國沒有藐視罪,即使香港議員享有特權,是否要與藐視罪一併考慮。彭力克稱,同意第17條適用於議員,但該條文必須置於第3條和第4條所列明的特權之下。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辭表示,第17條與第3條並沒高低之分,兩者互補不足,都是為保障立法機關的尊嚴及有效地運作,第17條的對象必然涵蓋議員。他指出,香港立法機關沒有法定權力向違規議員罰款,與英國議會不同,故第17條是交由法庭行使權力的條文,若法庭不能針對議員行使第17條,會出現「懲罰真空」的情G。

控方:特權法保障發言非行為

莫樹聯強調,第3條保障的只是議員的發言內容不受追究,不包括行為。常任法官李義問若議員的發言內容導致會議中斷,例如示威,是否違反第17條,莫回應稱有可能違反第17條,但要視乎具體行為及如何解讀所謂的擾亂,重申上訴人搶文件的行為與其發言內容無關。

【案件編號:FACC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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