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囚9年 官指七一煽動「嚴重」 恐怖活動罪「因主張分裂國家」加刑 唐將上訴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首案24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日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指出,分裂國家行為違反《基本法》,形容本案情節嚴重,分裂國家罪須處6年半監禁。至於恐怖活動罪,警員雖傷勢不輕,但亦不屬條例下的「致人重傷」,而屬「其他情形」,惟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屬加刑因素,須處以8年半監禁,其中兩年半分期執行,共判囚9年。
唐:大家撐住,好似香港運動員一樣
散庭後,唐英傑的胞妹隨即哭泣,多名家屬向唐高喊「撐住呀」,唐回應說「你]都撐住」。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在庭外稱,唐託他傳話:「時間會過得好快,佢會撐住,大家都要撐住,好似香港運動員一樣。」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在庭外表示唐將會上訴。據了解,唐會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鄧炳強歡迎定罪:研判辭再定下一步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歡迎有關定罪,至於判刑方面,需研究判辭再決定下一步行動。他說,法庭指出案發時的口號有港獨的意思,相信奉公守法的香港巿民不會無端端說出有關口號,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警務處長蕭澤頤認為判罰已起到標誌作用,對將來企圖干犯同類案件的人有很大阻嚇。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判刑,高院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在判辭引述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條文,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認為任何人在港干犯分裂國家、危害國家統一的行為是違反基本法,必須予以懲處,而懲罰亦須對公眾及個人有阻嚇力。
判辭稱懲罰須對公眾具阻嚇
接納被告「無實際計劃」播獨
法官認為本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屬「情節嚴重」,被告並非只是眾多示威者之一,他故意違反警員指示衝擊防線,吸引公眾注意分裂國家的信息;再者,案發日是國安法生效首天的重要日子,而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保釋案的判辭亦提及,國安法的頒布是因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被告就此應被判處5年以上及10年以下監禁。不過,法官接納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的最差,被告單獨犯案,而口號亦只是一般呼籲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沒有實際計劃向公眾傳遞,最終以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稱警非重傷 恐怖活動罪量刑3至10年
就恐怖活動罪,法官指本地條文內容與其他地方如英國和澳洲的相似,雖然該罪可處終身監禁,但判刑應考慮地方的獨特文化及社經情G,不認為其他地方的案例對本案判刑有幫助。法官表示,被告有預謀挑戰警員,他故意衝過防線及撞向警員,造成3名警員受傷,其危險駕駛行為將電單車變成致命武器,警員沒有重傷純屬幸運。
不過法官指出,3名警員並非重傷,故本案不屬國安法中所列的「致人重傷」,而是「其他情形」,按例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然而,被告藉恐怖活動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該政治主張涉及宣揚分裂國家,屬加刑因素,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8年監禁。
拒接納悔意品格好家庭背景作求情
法官續稱,雖然被告有悔意,但由於他不認罪,不能作刑期扣減,其良好品格及家庭背景亦並非求情因素。對於辯方求情時要求兩罪刑期應同期執行,法官指出兩罪元素和目標截然不同,但考慮總刑期原則,決定將恐怖活動罪其中兩年半監禁分期執行,最終判監9年,認為9年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及阻嚇力。
另外,由於被告犯案時持「學牌」危險駕駛電單車,法庭頒下10年停牌令。至於證物處理,法庭充公其電單車、手機及SIM卡等,但歸還貼有「急救」字樣的頭盔給被告。
【案件編號:HCCC280/20】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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