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女友三判謀殺罪成 男子上訴裁誤殺獲釋
【明報專訊】一名早年從內地來港的已婚男,疑不滿失婚同居女友另結新歡,以菜刀狂斬女友213刀致死。男子三次就謀殺罪受審並罪成,上訴庭去年裁定他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作第四度審訊。男子不服重審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下判辭,指出考慮到重審所造成的巨大壓力、男子已還押近12年等因素,決定撤銷重審命令,直接判男子誤殺罪成,男子可即時獲釋。
終院指已還押12年 毋須第四度重審
上訴人梁耀強(50歲),他被控於2009年9月12日,在長沙灣和興大廈4樓一單位謀殺楊秀瑜(終年35歲)。被告定罪後多次提出上訴,案件在2010、2014及2018年共3次審訊,上訴庭去年頒下判辭,指第三次審訊時,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沒考慮被告精神狀態的證供,遂裁定他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本案爭論點在於上訴庭命令發還重審的判決是否恰當,終院判辭指上訴庭錯誤理解審訊情G及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故錯誤行使發還重審的酌情權。終院認為,若上訴人要面對第四次審訊,會對他構成巨大壓力,再者他已還押近12年,計算他因及早認罪和在獄中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後,相等於被判處接近27年的監禁,已遠超出一般誤殺罪的最重刑期。
213刀斬死女友 被激怒辯解可供合理爭辯
另外,終院稱案發至今已相隔一段長時間,上訴人和其他證人對事件的記憶必受影響,影響證供,即使法官向陪審團作出合適指引,亦不能補救。終院同時考慮證據的強弱,認為上訴人被死者激怒而失控殺死她的辯解,有可供合理爭辯之處。基於以上原因,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C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