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結案陳辭 下周二裁決 控:只需證傳煽動信息 辯:「光時」含糊

[2021.07.21] 發表
報稱侍應的唐英傑(臥地者)去年7月1日駕着電單車,插「光時」旗,致3名警員受傷。唐英傑事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為首名被起訴違反國安法的被告。案件將於下周二在高院裁決。(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首案昨日在高院作結案陳辭,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3罪,控方指煽動罪只需證明被告曾向他人傳達煽動信息,被告駕駛插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的電單車游走於港島,加上控方專家對口號的解讀,被告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政治目的。辯方反駁,口號有不同解讀,意思含糊,被告不必然有分裂國家意圖,若疑點存在,被告就應脫罪,重申辯方專家才是更合適解讀口號的人。案件押後至下周二(27日)下午3時裁決。

控:插旗「巡遊」惹歡呼顯意圖煽動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陳辭,他指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向他人傳達煽動信息,毋須證明被告行為引致他人違反國安法。控方強調,被告騎插着「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大半個港島游走,實際上等同「巡遊」,沿途惹來路人歡呼,顯示他有意圖煽動他人,傳達煽動信息。

稱辯方專家研究不可靠存偏頗

周說,控方依賴嶺大歷史系教授、專家證人劉智鵬從歷史和語境角度解讀「光時」口號的意思,劉考慮了口號創始人梁天琦的競選演說、於前年7.21中聯辦示威及反修例示威的使用情况,被告所展示的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推翻政權的政治目的,強調辯方兩名專家、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亦接受劉智鵬的意見是其中一個可能的解讀。

周又稱,李詠怡和李立峯非歷史學和中文專家,而李立峯所作實證研究不可靠亦不相關,例如焦點小組、電話訪問調查等存在偏頗,包含引導性問題,不能幫助法庭理解「光時」意思;相反警方統計口號在示威現場出現次數的數據更可靠,法庭應採用控方專家的報告,以字詞的普通意思理解口號。

辯:控方專家解讀死板 非統計社運學者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陳辭稱,劉智鵬對「光時」的解讀只是眾多解讀之一,並非所有人與其看法一樣。郭認為,劉過分強調字詞的慣常用法,完全忽視修辭(rhetoric),舉例有人說為權利而戰(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並不等於呼籲打人或持槍發動襲擊;而且口號在示威中不一定代表訴求,可以代表情感和團結。

郭強調,辯方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是解讀口號最合適的人選,前者是政治學者,後者是傳播學者,兩人在各自領域均是知名學者,相反劉智鵬非統計學和社會運動專家,其歷史解讀過於死板及機械化,難以立足。辯方又提到劉智鵬曾現身於「光復元朗」遊行一事,指他當日明顯參與了示威,質疑他並非不知道示威目的。

對於控方不斷強調口號創始人梁天琦提倡港獨,郭質疑「那又如何?難道每個舉(光時)旗的人都與梁天琦想法一樣?」,重申「光時」當年只是選舉口號。至於警方的口號統計,他說即使「光時」口號與港獨口號同時出現,亦不能證明什麼。他總結,一旦法庭裁定口號可有多種不同解讀,被告就應脫罪。

稱控方未證必然意圖 疑點利益歸被告

法官彭寶琴其後要求辯方澄清對「煽動」定義的立場,她說「能否煽動」和「被告的犯罪意念」是兩個問題,前者是考慮字詞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若在所有相關情况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的效果,即屬煽動;後者是被告如何理解「光時」口號。郭回應指「光時」字眼太含糊,不足以構成煽動,且控方亦沒證據證明被告的意圖必然是分裂國家,故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案件編號:HCCC 280/20】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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