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集結終極敗訴 終院:行為本身令人反感

[2021.07.17] 發表
終院判辭指出,梁頌恆(白衣者)於2016年11月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情緒相當激動,不但抓住會議室的門框,亦嘗試跨越保安員的防線。(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因立法會宣誓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現時流亡到美國的青年新政前召集人梁頌恆,2016年因衝擊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頌恆早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終院5名法官昨頒下判辭,表示非法集結罪的立法原意是保護社會治安,重點不是被告有否自知行為後果,而是行為本身「令人反感」(objectionable),遂一致裁定梁頌恆敗訴。

爭議控方須證「自知令人害怕」

終院拒納:和平集會才合憲

上訴方早前爭議,非法集結罪有「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罪行元素,控方須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否則會令無辜的人入罪。終院在判辭表示,拒絕採納上訴方的說法,因為只有和平集會是合憲的權利,一旦被告有份破壞社會安寧,無論他的心理狀態如何,行為都不再受憲法保障。

終院表示,非法集結罪的原意是及早預防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定罪與否要視乎被告及他人集結在一起時,有否作出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須以客觀標準去衡量。終院形容,非法集結的行為本質「令人反感」,涉及擾亂社會秩序和令他人受驚,集結者大概不是合理和認真的人,不應該被社會接受。

對於上訴方批評非法集結罪有「過度刑事化」之嫌,終院在判辭反駁指,法庭始終會客觀衡量被告的行為有否令人受驚,確保符合控罪元素,加上條文列明參與非法集結才算犯罪,即使無辜的人一時捲入集會,他們蒙受不公、被定罪的風險也不高。

指梁必然知行為已致他人害怕

本案而言,終院表示梁頌恆當日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情緒相當激動,不但抓住會議室的門框,亦嘗試跨越保安員的防線。終院認為,當時的混亂情G歷時約20分鐘,梁頌恆必然知道自己的集結行為導致他人害怕,已構成非法集結罪,故駁回他的上訴。

【案件編號:FACC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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