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西方學界定義恐怖主義 「針對平民襲擊製恐慌」
【明報專訊】政務司長李家超網誌以「政府全力打擊本土恐怖主義」為題,警方昨晚亦將男子在銅鑼灣刺傷警察後自殺,形容為受恐怖主義思想激化的「孤狼式」恐襲。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在facebook發文稱,西方學界普遍認同「恐怖主義」是為製造恐慌,達至弘揚理念、目的,當中製造恐慌主要是透過針對平民,行為包括無差別襲擊等;他指若針對的是政權、代表政權的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則可稱為「反政府」、「無政府主義」,但非「恐怖主義」。
港法例定義未提「針對平民」
本地有提及恐怖主義的條例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當中定義「恐怖主義行為」包括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意圖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是威嚇公眾而作出的行為,而該行為會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財產的嚴重損害等。條例未有提及需針對平民。
《港區國安法》中的「恐怖活動罪」,定義為脅迫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等,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行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毒等,亦未見提及要針對平民。對此,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相信,官員提及的應是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定義,而非指國際上其他人如何界定恐怖行為。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稱,恐怖主義主要是指挑起恐懼,舉例在外國不少聖戰信徒以宗教為由欲推翻政府,她認為今次傷警行為達至挑起恐懼效果,「(若你是)警察你怕不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