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署批建丁屋列33條件 助理署長再覆核

[2021.06.29] 發表

【明報專訊】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2014年捲入囤地風波,被揭發與丈夫在其管轄的元朗錦田買入農地,廉署及政府內部一度介入調查。兩夫婦早前提請司法覆核,稱等候近9年仍未獲地政總署審批農地興建4幢村屋,質疑署方有政治考慮。署方一個月後批准建屋,並施加33項條件,夫婦上周五(25日)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認為當中22項條件不合理及違法,要求推翻署方決定及賠償。

曾捲囤地風波 管轄區購農地

申請人分別為林嘉芬及其丈夫鄧超文,擬列被告為代表地政總署署長的律政司長。入稟狀指,申請人於2012年購入農地,翌年申請在該地重建4幢3層村屋,但自從2014年本報頭版報道申請人購入農地申請建屋事宜,其申請一直未獲署方審批,申請人遂於今年1月提司法覆核。一個月後,地政總署去信申請人批准建屋,並列38項條件,申請人反對,署方審視後將條件減至33項,申請人認為當中22項條件不合理及違法。

稱署方越權 質疑政治考慮

申請人指出,署方沒依從內部守則行事,施加的條件不是標準做法,屬越權行為,導致其決定不合法。申請人質疑署方因政治因素及憂慮傳媒報道,一直延誤其申請,相信署方亦是基於不可告人的動機,考慮了不相關的政治、技術等因素,才施加建屋條件。申請人又指出,署方在一些建築細節施加非常嚴謹的限制,例如規定樓宇最大有蓋面積,實際上是難以實行,一旦申請人有小量誤差,署方便有理由拒絕發出「不反對入住通知書」,對申請人構成極大風險。

另外,申請人認為樓宇只能用作非工業用途、不准興建墳墓及骨灰龕等條件,並非「集體官契」之土地限制,署方做法濫權,損害其權利,並違反《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規定,侵犯其私有產權。申請人要求署方撤銷22項條件,並就租金損失、喪失享有村屋樂趣等賠償。

【案件編號:HCAL9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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