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三警作供 警司:唐英傑駛越防線 歡呼聲蓋引擎聲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涉去年7.1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共3罪,不設陪審團的審訊昨踏入第二天。控方傳召目擊被告衝過首三道防線的警員作供,有女警司表示被告在她後方高速駛過防線,現場歡呼聲一度大過引擎聲;有警長表示曾舉手截停被告,但被告加速在他身旁少於一米駛過;另有警員曾向被告發射兩發胡椒球彈,但沒擊中。
控方指越3防線 撞傷3警
控方稱,被告唐英傑(24歲)駕駛電單車先後三度衝過警方防線,最後撞上第四道防線,令3名警員受傷。
在第一道防線,即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交界執勤的警司譚蘊兒昨供稱,當時她聽到背後傳來電單車引擎聲,回頭看到一輛電單車高速駛向防線,有同僚大叫「停車」,但電單車穿過防線。她記得,附近人群隨即歡呼,歡呼聲量更一度大過引擎聲。
辯方指若恐襲不會只行慢線
警:有可能轉向中線
辯方盤問時稱,警員當時佔據中線和快線,慢線可使用,而被告當時在慢線行駛,若他是想進行恐怖活動,可以轉向中線或快線撞向警員,譚稱不猜測被告當時想法,但被告有可能轉向中線撞向警員。
在同地執勤的高級督察黃瀚緯供稱,被告以時速約50公里高速行駛,並在未經警方批准下越過防線,「對我和同僚構成即時危險」。他補充,被告行為亦可對附近的行人造成危險,但他不知被告是想發動襲擊、擾亂公眾秩序,還是純粹憤怒。法官問黃,被告有否減速,黃指被告只有加速沒減速。
守第二防線指被告身旁駛過
辯方盤問下認有避開警員
身處第二道防線的警長朱港表示,當日他和隊員共8人在軒尼詩道設立防線,推進至修頓球場對出時,看到前方有電單車高速駛來,他舉起右手示意及大叫停車,但被告無理會,並加速在他身旁駛過。辯方問他,被告有否嘗試避開警員,朱港指被告於最後一刻有避開。
在謝斐道及盧押道設立第三道防線的偵緝警員王燊華憶述,他收到指揮官譚蘊兒的指示,說一輛電單車衝過警方防線,要將司機截停調查,其後一輛電單車從駱克道右轉入盧押道,現場亦出現歡呼聲及拍掌聲,他和隊員走上前示意他停車,但被告加速右轉入謝斐道。
射兩胡椒彈沒擊中被告
警指瞄準身體 否認造成危險
另一名警員盧晉禮則表示,當時他亦曾大叫「停車」,想到被告行為或會傷害同僚,於是在約6米距離外向被告發射兩發胡椒球彈,但沒擊中被告。辯方質疑,若胡椒球彈當時命中被告面部,會否對警員造成更大危險?盧說不會,因他當時是瞄準身體,目的只是令被告停車。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280/20】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