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園修例明刊憲 賦權園區運作外判
【明報專訊】立法會今年3月通過涉款逾67.8億元的海洋公園重新發展方案,計劃將大部分設施外判私人發展商。不過,海洋公園一直受《海洋公園公司條例》約束,不可集資、注資、融資。政府昨日表示,將在明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海洋公園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當中包括明確賦權海洋公園可與其他人訂立合約或安排,讓公園可將部分園區的運作外判。
《海洋公園公司條例》列明,海洋公園其中一項職能為「依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發展海洋公園作一般康樂或教育之用」。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的修訂包括擴展和明確訂明海洋公園公司的職能,除康樂、教育,亦涵蓋保育,並賦權公司可在園區範圍以外進行康樂、教育及保育的工作。
另外,修例草案其他主要修訂包括賦權讓海洋公園能與其他人訂立合約作外判、精簡海洋公園公司運用海洋公園信託基金推展其職能的相關審批過程,以及廢除《海洋公園附例》,配合公園的新營運模式。
下周立會首讀二讀 料數月內招標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例為海洋公園公司推展海洋公園的未來策略提供法律基礎,《條例草案》將於下周三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上月底海洋公園主席劉鳴煒曾表示,即將為引入合作伙伴開始招標意向申請,預料數月後開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