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自揭記者拒捕案判錯 押後再判「不可緩刑」
【明報專訊】網媒「娛賓」時任女記者被指於去年母親節深夜,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4名警員,她否認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警長在被告沒頑強抵抗下使用胡椒噴劑並不恰當,判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兩年。惟約兩小時後,嚴官發現判刑有錯,隨即再開庭並致歉,指該控罪不可判處緩刑,「我必須覆核我自己」,決定先為被告索取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再判刑,被告獲准保釋。
法官嚴舜儀裁決時說,接納女警劉曦晨證供稱,女警於去年5月11日晚帶兩名女被捕者到洗衣街花園公廁如廁,見被告何家欣(27歲)持鏡頭站在門口,當時被告戴上口罩、沒展示記者證,拒絕回答查問,憑被告身高身形誤以為她是男子,懷疑其偷拍廁內人故上前截停,但被告沒停下並撥開女警的手欲離開,大叫「黑警鶼Z所拉人」引起廁外的人起哄,以製造脫身機會,裁定被告有抗拒女警。
官指警長不恰當用胡椒噴劑
嚴官指出,警長徐啟迪、警員鄭相平及李迪燊之後到場增援,警長見狀發警告,隨即在一秒內發射胡椒噴劑,但被告推女警的力度不大,認為警長誤判被告是頑強抵抗,直指警長不恰當地使用胡椒噴劑。
被告倒地後雙手曾撐在地想站立、用額頭撞地等,嚴官認為其一連串行為是警方射胡椒噴劑後引發的自我保護及情緒不穩,裁定被告沒抗拒另外3警,但控方已證明被告有抗拒女警,遂裁定她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2016年起患躁鬱症,當日反應是基於其精神問題,又透露其狀G於2018年回復穩定,惟案發後需再求醫,望法庭考慮其精神狀G、雙方沒嚴重身體接觸而輕判。
嚴官判刑時稱本案案情嚴重,被告行為令女警當時未能執行職務,更引起廁外者起哄,在當時的一社會氣氛中有一定的潛在風險,以監禁4周作量刑起點,考慮其精神狀G後下令緩刑兩年。
緩判與即時監禁落差大
官再開庭致歉
約兩小時後嚴官發現判刑有錯再開庭,指該控罪不可判緩刑,為此致歉,稱明白緩刑與即時監禁有很大落差,承認「呢個落差係我造成」,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判刑。
【案件編號:KCCC2829/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