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搜樓手令非國安處發 要求警禁用所蒐材料 壹傳媒申禁令被拒 官:免礙警查
【明報專訊】警方去年8月大舉搜查壹傳媒大樓,壹傳媒和《蘋果日報》等公司及高層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警方歸還屬新聞材料和「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文件,並要求法庭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取用涉案材料。法官昨頒下判辭,表示警方正調查《港區國安法》案件,若頒下臨時禁令將癱瘓警方刑事調查進度,駁回壹傳媒等公司的申請。
明報記者
原告包括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黎的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及壹傳媒動畫公司總經理吳達光。被告為警務處長。
指手令不屬民事 只可司法覆核
警方早前提出,原告以傳票入稟挑戰手令,超出高院司法管轄權。法官陳嘉信表示會採納警方理據,因手令合法性屬司法覆核範疇,法庭無權在民事訴訟處理有關爭議;為免調查機關受無理的官司纏繞,拖延調查進度,市民只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手令合法性,否則就是濫用程序。
稱司法機關要確保國安案效率
陳官強調,警方調查尚未完成,法庭無理由要求警方交出涉案材料,中途介入調查,遑論判斷材料是否與案件有關,若頒臨時禁制令恐阻礙調查。陳官特別提到,本案涉及國安法罪名,而據「唐英傑案」高院判辭和國安法條文,此等罪行會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和危害國家安全,司法機關要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罪行,並確保國安案件效率。
所有警員可按國安法蒐證
陳官除考慮到訴訟方式和調查進度外,一律駁回原告對警方的指控。對於原告質疑涉事手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而非國安處發出,搜得的材料只涉欺詐罪行,與國安法無關,陳官認為說法純屬猜測、過於狹隘。陳官稱,警方除就欺詐案蒐證,可同步調查涉危害國安的罪行,無論根據《警隊條例》第50(7)條或國安法第43條,警方都有權就國安罪行蒐證。
庭上另一項爭議,在於商業罪案調查科是否有權調查國安案件,陳官認為原告觀點有錯。陳官引述國安法第43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負有監督責任,而實施細則表明「警務人員」可行使蒐證權力,反映不止是國安處警員有權調查國安案件,所有警員都可按照國安法授予的權力蒐證。
除部分涉及事實爭議內容,陳官駁回原告大部分修訂傳票申請,並下令原告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P1217-22/20】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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