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警證供不琣X 青年襲警罪脫
【明報專訊】前年11月2日港島多區集會演變成警民衝突,19歲無業青年被指在灣仔用膠棍襲擊一名警長,警長遂以警棍截擊,青年昨否認一項襲警罪,案件即日裁決。裁判官鄧少雄稱,目擊警員沒觀察被告舉動,亦沒在記事冊上提及襲警,另被告當日被警員以4罪拘捕,惟沒本案的襲警罪,對此「大惑不解」,裁定一項襲警罪不成立。
警記事冊提憂用棍傷人 未提襲警
被襲警長鄧駿業供稱,當日下午約5時乘警車沿告士打道巡邏,突然有200至300人從盧押道衝出,他下車追截手持5呎長白色膠棍的被告王維泰(19歲)時,被告舉高棍從上而下揮向他,他在膠棍未擊中前以警棍截擊,被告轉身將棍扔在地逃走,後被制服。
鄧官裁決稱,目擊警員張曉鋒在記事冊稱擔心被告用棍傷人,理應留意被告舉動,惟他只能說出膠棍出現在遇襲警長腰間,甚至不清楚有否擊中,而鄧曾用警棍截擊,張不可能聽不到兩棍相擊聲響,又質疑他不可能不將襲警記錄在記事冊。
鄧官續說,警長記事冊指被告是「企圖用手持白色膠棍,試圖向本隊同事方向襲擊」,惟他庭上證供則指被告確實向他揮棍,認為警長加入警隊19年,教育程度為中七,難理解為何用「企圖」和「試圖」字眼。而警方當日拘捕被告的4罪中不包括襲警罪,鄧官「大惑不解」,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073/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