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路邊狗屍內臟圖食用 退休漢判囚5天緩刑
【明報專訊】退休漢涉於去年10月14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行人路徒手取出雌性唐狗屍體的內臟,疑帶回家食用,女途人上前給予100元阻止。老翁昨日在粉嶺裁法院被裁定一項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成,暫委裁判官馮念偉不接納被告是出於好心而處理狗屍,稱人與貓狗有特殊關係,有美妙的情意結,判處他監禁5天,緩刑12個月。
官不信為清理環境免阻路
退休被告張顯明(68歲)早前不認罪,他罪成後親自求情稱,其右腿曾因兩次車禍而折斷,現每月靠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共3500元維生,又說「我個心唔服,我做鬫n事,但畀人砌生豬肉」。
對於被告自辯時稱一心想清理環境、避免交通受阻,馮官在裁決時稱說法不合理亦不合邏輯,徒手搬狗屍及取出內臟亦有違常理,又質疑被告為何清理狗屍時沒有留下拖行的血[,將狗屍內臟取出放入膠袋後離開,亦沒致電愛護動物協會或警方協助處理狗屍,更何G若出於好心,根本毋須取出內臟,更不應接受女途人給予的100元。
馮官表示附近有垃圾桶,質疑被告稱想帶內臟回家棄掉的說法並非真話。反之,控方證人證供清晰直接,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將內臟帶回家是為食用,罪名成立。
官:人與貓狗有美妙情意結
馮官判刑時稱,人與貓狗有特殊關係,有美妙情的意結,不當處理內臟或殘骸亦會造成環境問題,在社會及文化進步下,無論有否養狗都不會接受被告的行為,為配合立法原意,以保障動動免受不必要虐待,須判處具阻嚇刑罰,考慮被告個人背景及身體狀G後,決定判處緩刑。
【案件編號:FLCC3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