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覆核「不設陪審團」 質疑無交代理由 律政司:陪審團制度非基本權利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案」下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早前就不設陪審團的做法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形容由陪審團審訊屬香港市民的基本權益,律政司亦沒交代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實際原因。律政司一方反駁,陪審團制度並非基本權利,《基本法》訂明保留陪審團制度的條文亦並非一成不變。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下周頒判辭。
官:控方將加控危駕嚴重傷害
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律政司長則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有關司法覆核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李運騰在審訊期間提到,知悉控方將加控唐英傑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據了解,唐英傑一方將反對加控,並於下月7日提出相關理據。
唐英傑一方昨表示,陪審團參與審訊的做法歷史悠久,成為本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歷史甚至比基本法更長遠,而基本法第86條亦確保香港享有陪審團制度,屬香港市民的基本權益。
唐方:不予被告回應違程序公義
唐英傑一方又稱,是次覆核並非挑戰《港區國安法》第46條中,律政司可發出證書指示審訊毋須陪審團參與的條文違憲,而是針對律政司作出有關決定時不提供實際理由,亦不給予被告回應,做法有違程序公義。
唐英傑一方另引用北愛爾蘭的案例指出,當地刑事檢控部門同樣有權安排部分案件在不設陪審團下審理,惟基本法確保香港享有陪審團審訊的原則,並非單純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故律政司理應為是次決定提供正當理由。
基本法訂明保留陪審團制度
律政司:條文非一成不變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雖然基本法訂明保留陪審團制度,但有關條文並非一成不變,形容陪審團制度並非基本權利,又形容國安法第46條只涉危害國安的罪行,認為條文沒有牴觸基本法,亦沒有完全改變現行制度。
稱交哪級法院 亦毋須交代理據
律政司一方又指出,觀乎國安法的字眼,國安法第46條帶有強制性質,與《裁判官條例》中,律政司有權決定將案件轉介到不同級別法院審理的條文相同。
律政司一方另引述基本法第63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指出,律政司的決定不受法庭干涉,而律政司在本案決定不設陪審團,與案件在哪級法院審訊、是否繼續提出檢控等決定一樣,律政司毋須交代相關理據。而律政司作出是否設立陪審團的考慮時,亦不止局限於國安法第46條所提及的3個因素。
【案件編號:HCAL473/21】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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