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筆襲警囚3月 女經理刑期上訴得直改囚7周
【明報專訊】29歲女經理前年8月涉在尖沙嘴用激光筆照警員眼睛一秒,早前被裁定一項襲警罪罪成,判監3個月。女經理不服裁決,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稱上訴方新呈堂影片未能引證警員供辭在案情、被告身分等方面有矛盾,故駁回定罪上訴,但認為就案情而言判刑過重,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女經理囚7星期。
上訴人郭麗芬(29歲),被控於前年8月10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法官李運騰昨在庭上只宣讀結果,聆訊完結後,被告母親在庭內斥「豈有此理,呢曮妒k庭」。
李官在判辭中提及,上訴方在聆訊中提交一段新影片,欲證明被告非如事主朱冠強所述,曾兩度用激光筆照射警方防線各約30秒。李官表示,新影片顯示其中一次綠光出現的經過,當時在上訴人身處的人群當中,雖然沒有人在30秒內連續地用綠光照射警方,但可見有人斷斷續續地照射,與事主描述「雷射光維持了30秒」琣X,而30秒按證供上文下理只是大約時間。
李官續稱,新影片無損事主有關辨認上訴人的證供,例如衣著、當時唯一綠光源自上訴人等。另基於舊有證據,李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不是路人,亦接納事主是因現場混亂而弄失涉案激光筆。
對於上訴方指事主在庭上供稱被綠光照到眼睛的秒數,與書面供辭有出入,李官不認為這是重要分歧,認為證供重點在於事主曾提及頭部被一道綠光照射,影響視線,令他流眼水,事主無論在庭上及書面的說法始終一致,故駁回被告的定罪上訴。
官:原有判刑過嚴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李官稱本案發生前警方和示威者本可和平散去,但上訴人突然以激光筆照射警員,此挑釁不單是明知故犯,更可能再惹事端,令他人仿效,認為上訴人是無事生非,不能期望會得到法庭同情,而且由審訴至定罪上訴均可見她無悔意。不過以本案案情而言,警員被襲時間短亦無受傷,原有判刑過嚴,故改判監禁7星期。
【案件編號:HCMA182/20】
(反修例風暴)